直播带货

潮玩盲盒直播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4-12-26

  原告杭州某创意公司是潮玩IP“Dora拒绝定义系列”著作权人,海口某公司和徐某某二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共同经营的抖音、闲鱼等账号上传录制有被控侵权产品的视频。针对该行为,杭州某创意公司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若再次侵权,则赔偿杭州某创意公司100万元。但二被告在其抖音账号上以直播销售的形式再次实施侵权行为。杭州某创意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2万元。二被告辩称,其销售的产品系正品,且有合法来源,杭州某创意公司本次未进行实际购买,无法证明其主张的著作权侵权成立。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停止著作权侵权行为、赔偿杭州某创意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32万元。宣判后,海口某公司、徐某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网络直播已经成为当前最具有代表性的市场交易新业态,并引发了诸多著作权保护的新问题。该案件就是网络直播新业态下著作权保护的创新探索与有益发展。

  在网络短视频中展示版权作品,其本质是为了销售,属于广告宣传,类似于专利法中的“许诺销售”行为。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许诺销售”行为予以规定,但从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精神出发,这种行为若未能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则会构成侵权。该案中,法院据此对潮玩商行及徐某某的行为作出了合理认定,并进一步基于著作权保护与物权保护的差异解释和强调了版权作品的再次流转应当以“合法”为前提条件。

  在网络直播新业态中,交易具有实时性,权利人因此在取证方面面临着较大困难,无法有效获取商品或掌握商品的流向,从而也就无法判断对应商品是否为侵权商品。该案中,法院以公平和效率原则为指导,充分考虑到新业态下双方当事人举证的可行性,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客观上并未过度增加被告的负担,却使得案件事实的判断更为可行和准确。法院的创新,是新业态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发挥司法能动性的体现,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走向更为理性和科学的体现,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的发展已取得极好成效的体现。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江苏省版权协会文教科研专委会副主任徐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