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品
平台侵害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4-12-26
2023年12月1日,某音乐娱乐集团旗下的某某音乐被法院一审判决侵害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管理的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并判令某某音乐承担侵权赔偿等法律责任。音著协称,某某音乐在未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和支付相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平台上大量使用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并提供在线播放、下载等服务,此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广大词曲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给词曲著作权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院一审认定,某某音乐的行为侵害了音著协对涉案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某某音乐承担停止侵权、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并赔偿近12万元。某某音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某某音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
专家点评
音著协诉某某音乐侵害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其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它反映了集体管理组织在音乐著作权保护方面的重要性。音著协代表成千上万的会员积极从事维权和授权工作,已形成较为成熟的运行和分配体系。相比于作为个体的词曲作者或者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单打独斗,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不仅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授权许可效率,而且在起诉维权等方面也有其优势。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也已成为国际通行的做法。在该案中,音著协选择少量作品提起诉讼,应当并不仅限于为涉案作品寻求法律救济,很可能是为后续解决所有作品的授权许可创造有利条件。
另一方面,诉讼是纠纷解决的最后途径,但不应当以此作为解决音乐作品大规模使用难题的最后办法。该案以音著协代表的著作权人方面胜诉而告终,而且法院判处损害赔偿数额也比较高,但如果将诉讼作为解决音乐作品大规模在线使用的最终方式,则将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成本。作为音乐市场的供给侧,词曲作者还在创作音乐,而作为需求侧的用户也仍然需要音乐。当前随着流媒体技术与网络服务在音乐产业中的应用与发展,用户获取音乐的方式已经发生极大改变。介于其间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相关音乐平台,或许能够透过此类判决,找到合适的解决之道,达成合理的许可付费模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