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
《你好,李焕英》网络直播著作权侵权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4-12-26
电影《你好,李焕英》的著作权人先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给原告。后来,又将多项权利授权给某影视制作公司等。某影视制作公司再将广播权等授予某频道中心,后者又转授给某文化传播公司在特定平台使用。2022年,原告发现被告某信息公司在其直播平台上未经授权直播、轮播该电影,并宣传。原告起诉后,被告停止传播,原告撤诉。2023年3月,原告再次发现被告在同一直播间直播、轮播该电影,投诉无果后再次向广州互联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案涉影片《你好,李焕英》的著作权权利人将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维权权利独家授予原告,并明确该片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为通过各类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案涉作品,即包括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案涉作品的权利,包括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直播和轮播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点播、直播、轮播、回看、广播等。由此,原告取得了包括点播、直播和轮播等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案涉作品的独家授权和维权权利。某频道中心虽经授权,获得了“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广播权及以有线方式直接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的权利”,但其并不包括通过网络进行广播或传播的权利,因此应当被认定为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30万元,被告二对其中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构成比较复杂,发行渠道广泛,具有授权链条长、相关主体众多的特点。在签订授权许可或转让合同时,因缺少统一规范的模板,对于具体权利的许可或转让表述不一,不同的表述所对应的具体权利会有不同,容易产生争议,也给司法实务造成了一定困扰。
该案中,法院通过对案件事实的细致审理,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与外延,包括点播、直播、轮播等多种形式,这有助于澄清在数字化时代,信息传播方式多样化背景下著作权权利边界的模糊地带。判决不仅确认了原告对案涉作品享有独家授权和维权权利,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同时,该案法院判决被告未经授权擅自通过直播平台向公众传播案涉电影,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坚决保护的态度。这不仅是对侵权者的警示,也是对广大网络用户和内容提供者的教育。社会公众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时,应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