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
多次故意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4-12-26
原告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拥有“Molly”“Labubu”“Skullpanda”“Dimoo”四个美术作品形象的著作权。被告一服饰店及被告二服饰公司未经许可,在被告三科技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上销售带有这四个美术作品形象的服饰及箱包,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尽管被告服饰店及服饰公司辩称其仅从第三方进货销售且已停止侵权行为,但法院审理发现,两被告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仍持续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故意明显,且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包括持续时间长、直播带货频次高、产品款式多、销量大,并在接受行政处罚后继续以不同账号实施侵权行为。因此,法院决定适用惩罚性赔偿,参照原告提交的权利使用费等相关证据,认定四个美术作品的赔偿基数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50万元,并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1倍,最终判决被告服饰店及服饰公司赔偿原告50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一些法院逐步开始在案件中积极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保护、威慑恶意侵权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司法实践中,最终赔偿金额涉及基础赔偿金额与合理惩罚倍数的确定,这些问题往往是各方争议与关注的焦点。为了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准确性、科学性与合理性,解决实践中法定赔偿适用率高、损害赔偿计算困难等现实问题,一些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开始探索综合运用审计、评估、市场调查报告等手段,推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精细化计算。
该案件在确定赔偿基数过程中,对精细化计算赔偿基数作了大胆有益的探索,不仅对不同美术作品的知名度、授权许可事项与侵权行为的可比性、侵权产品的款式及销量等因素的不同情况等进行了精细化对比分析,还对不同作品的赔偿基数进行了差异化计算,并严格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充分考虑侵权贡献率、作品知名度及影响力、销量及行为持续性,尤其是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情况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倍数。在准确、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方面进行了非常有益的探索,为依法严格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提供了很好的指引。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何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