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GC平台

AIGC平台侵害著作权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4-12-26

  原告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系奥特曼系列著作权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的独占授权被许可人,拥有奥特曼系列形象的著作权及维权权利。被告经营的Tab网站提供AI对话及AI生成绘画功能,其中AI绘画功能为会员专属,用户付费后可生成图片。原告发现,当要求Tab生成奥特曼相关图片时,其生成的奥特曼形象与原告享有的奥特曼形象著作权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复制权、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侵权物料、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采取合理措施阻断生成与案涉奥特曼作品相同或相似的图片。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的行为进行了详细分析,并认定被告在提供AIGC服务过程中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和改编权。法院认为,被告作为AI平台的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进行必要的审核和管理,防止用户通过其平台生成侵权内容。同时,法院也指出了被告在侵权行为中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防止类似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该案在技术发展与权利保护的博弈中找到了重要的平衡点,为未来AI技术治理提供了开创性范例。随着AIGC技术的普及,生成内容侵权的潜在风险持续攀升,用户与平台之间的责任边界也日益模糊。该案通过判定平台对内容的可控性与责任承担,缓解了人类创作者与机器生成内容之间的紧张关系。这不仅保护了权利人利益,也避免因技术失控带来的社会不安,为未来技术与法律的协同发展奠定了基石。

  该案的核心突破在于首次明确了经营者在提供AIGC服务过程中可能触及的著作权类型,如复制权和改编权,最终法院要求其承担必要的审核和管理责任,这一裁判逻辑为AI产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划定了边界。相比较产业界一直强调的“不发展是最大的不安全”的说法,法院给出的态度是“不透支人类已有智力成果的可持续发展才是真正的发展”,体现了司法在保障权利人与技术发展者之间寻求“最大公约数”的努力。

  当然,还应该看到,新技术对原有的法律规定和适用也提出了巨大挑战,特别是当互联网内容从“客户端/服务器”提供模式转变为AIGC生成式提供模式之后,是否可以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覆盖侵权行为等,都是应当结合新的技术视角予以考量的新问题。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延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