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丛立先:
技术发展对“避风港原则”产生显著影响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4-12-05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下,平台和服务提供商对用户上传的违法内容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保护机制,其理论基础为“技术中立”和“技术不能”,核心义务为“通知—删除”。该原则起源于美国1998年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我国的相关规则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电子商务法》和《民法典》等。
随着新技术时代的到来,用户数量激增,侵权形式多样化,算法技术成熟,网络服务商的角色也从内容被动接收者转变为积极推荐者。同时,各国立法对“避风港原则”的要求也存在差异,如美国、欧盟虽然都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但欧盟加强了对平台主动监管的要求,中国则采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将“删除”细化为“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技术发展对“避风港原则”产生了显著影响。人工智能技术可以用于智能内容审核、异常行为检测和侵权通知的自动生成与发送,区块链技术则增强了内容的可追溯性,并赋予了数据的不可篡改性。
在国际实践中,美国对“避风港原则”的变革持审慎态度,而欧盟则较为激进。我国经历了从制度模仿到制度生成的路径,不断对“避风港原则”进行细化和本土化改革,形成了独特的“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并逐步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管理责任以顺应时代发展;坚持以“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为基础,正视“避风港原则”本质为特定情形下技术服务提供者的免责规则,而不应被泛化为逃避应尽内容注意义务和承担版权责任的“避风港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