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著作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审判监督庭庭长冯刚:
惩罚性赔偿适用可借鉴《刑法》相关规定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4-12-05
党的十八大以来,知识产权保护备受重视。侵害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殊之处在于,侵权视频从追剧变为“追播”,表现为:整集追播、化整为零、化零为整(自动连续播放)。
播出平台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技术服务商”,责任基础源于《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平台主观故意的认定是一个历时性过程,从侵权行为发生前权利人和版权局的预警通知,到侵权行为出现后权利人的个别或普遍通知,再到法院作出行为禁令的不同阶段,平台的主观过错不断发展变化,是“从无到有,由弱变强”的过程。侵权情节严重程度的认定主要依据侵权损害后果,同时考虑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具体方式等因素。作品是否具有时间高敏感性、持续时间、单个或数个行为、“新”行为或“旧”行为等也是考虑因素。
在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上,可以借鉴《刑法》相关规定,根据主观和客观条件的不同,适用不同力度的赔偿标准。平台具有过错并非承担惩罚性赔偿的充分条件,平台的责任承担适用狭义的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追播”侵权行为,根据权利人、版权局预警通知,侵权行为发生后权利人的合格通知,以及行为禁令等情况,结合侵权内容是否继续存在,确定平台承担不同倍数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进一步细化“故意”程度的其他阶段性标志,如区分权利人通知与版权局通知,增加法院听证、被告承诺函等环节,针对不同情况确定不同倍数的惩罚性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