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名誉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长城学者李明德:
应明确只有自然人为“作者”,排除所谓“人工智能作品”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4-12-05
《著作权法》及其配套的相关条例,结合一些行政法规、司法文件、典型案例等构成“一法五条例”格局,其中《著作权法》规定基本原则和重大问题,是基本法。现行《著作权法》已于2021年6月施行,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尚未修订通过,建议应当尽快修订、尽快问世。
关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应特别关注几个问题。首先,作品的定义需明确,并设立兜底条款,以防止新型作品如“喷泉美术作品”等引发争议。其次,权利限制应有明确的“三步法”及列举,并增加非商业性数据挖掘、文本分析等内容的规定。技术措施的保护原则上不得妨碍权利的限制,需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此外,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也应完善。针对新技术挑战,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应明确只有自然人为“作者”,法人、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排除所谓的“人工智能作品”。对于数据挖掘和文本分析,应强调非商业性使用,商业性使用且未经许可则属于侵权。同时,应进一步明确独创性的定义,确保作品体现作者的精神、情感、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