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二级高级法官秦元明: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属性等问题尚待明确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4-12-05


  新质生产力对创新起主导作用,人类社会迈进数字时代,数据已成为第五大生成要素。数据产权复杂且需保护,具有财产权属性,与个人信息属于不同权利客体。数据产权与知识产权在法律属性、调整对象、保护模式和制度目标上相似。我国在数据的法律保护上创造了中国特色互联网司法模式,完善司法政策布局,一系列司法案例也激发了数字时代创新创造活力。

  关于人工智能的著作权司法保护,《著作权法》保护自然人创作的作品,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属性、著作权归属及保护方式等问题尚待明确。判断其是否属于作品,一是要看法律规定,二是需厘清行为本身的法律性质。

  数字出版作为一种新型的出版方式,应当持利益平衡原则,做到严格权利保护与依法落实权利限制并重,应用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等制度,鼓励依法创新探索。“版权AI智审”作为数字法院建设的重要举措,已在多地法院开展试点工作,借助先进技术和海量数据,解决权属、独创性判断、侵权比对等问题,为版权保护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