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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丛立先:
生成式AI版权风险治理要兼顾技术与法律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3-11-30
知识产权诸领域中,只有版权对应了特定的产业形态——版权产业。版权指向作品的创作、传播与使用,还具有经济权利属性。版权指向的作品包罗万象,说到底是文化产品与服务。版权产业强盛与否,不仅关乎民众文化获得感幸福感,还关乎国家文化软硬实力的实现,以及文化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对于版权和文化的关系,我认为是版权服务于文化,而不等同于文化。
人工智能目前仍然是一个婴儿,但未来可能会成长为一个巨人。对于这样一个“婴儿”,应当把握“抚育”和“监护”的平衡,充分考虑其特殊性,既不能“溺爱”,也不能粗暴否定。当前阶段的生成式AI本质上仍是人类创作的工具,在不构成版权例外等特殊情况且满足作品构成条件下,其生成内容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已有法院判例表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如果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就应该受到版权保护。美国版权登记制度也明确,在人类操控下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可以给予登记。这些都可以佐证,生成式AI如果符合版权要求,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但这种保护也应该有所限制,而不是像传统著作权法那样,对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全面保护。这也是生成式AI知识产权的特殊之处,要追求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
在版权归属问题上,生成式AI情况也相当复杂,既有利用生成式AI创作作品者,也有程序设计者和训练者、软硬件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物权所有者等多个权利主体。这些问题可以结合实际贡献原则、保护私权原则、意识自治原则等来解决。
在科学化的法治保障方面,要充分发挥法治手段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为版权产业保驾护航。在目前版权立法和实施已成体系并基本完善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具体规则、优化机制,建立符合网络版权时代需要的版权法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