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林秀芹:

人工智能利用作品的版权保护须重塑平衡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3-11-30


  当前,AI创作已经成为大众关心、关注的创作方式。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问题,会对版权制度的逻辑和版权使用者、创作者之间的平衡带来明显挑战。

  最近在美国,一些AI 开发公司卷入侵犯版权的案子,被告未经授权从原告的网站上抓取大量图片,用以模型训练。此案还在审理中,“合理使用”或将成为重要的抗辩理由。很多人就此讨论:AI不是人,能否成为版权主体?它创作出来的东西是否属于智力成果?能享有著作权吗?根据现有版权制度,这些问题的答案并不明确。但我认为这些争论不应成为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的障碍——时代在发展,人们对AI及其创作物的观念都会发生变化。

  毫无疑问,人工智能技术的兴起对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造成了严峻挑战。从结构主义整体观出发的研究表明,随着AI学习和创作的发展,传统著作权法的“作者中心主义”和严格的“三步检验法”不能适应AI技术变革的需要。为了促进创新和AI技术的发展,合理使用应当扩张并进行制度重塑。首先应以“合理使用”这一术语替代“限制与例外”。其次,随着AI创作的兴起、人类作者角色的淡出和作者的“袪魅”,应当重构版权保护与合理使用的关系,将合理使用提升至与版权保护比肩的地位。再次,应当将为了AI学习、创作使用版权作品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但如果AI“输出”的作品与原作品实质相似,则应当属于版权人的控制范围。

  个人认为,在AI 开发市场方兴未艾时应慎重立法,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有必要开始立法,关键是要注重创新、运用与安全的平衡,抓好时间点——不能过早地介入用各种模式把它严框起来,这样会影响其成长。我国著作权法应当采用灵活的、有弹性的合理使用立法模式。要重塑利益平衡的人工智能时代版权法律框架,用社会本位的激励理论替换原有的个人本位的激励理论。建立基于强制集体管理的经济补偿制度,既确保生成式人工智能利用人类作品数据合法、合理,又保证创意市场持续稳定发展。建议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或者未来进一步修订《著作权法》时考虑引入人工智能对受保护人类作品利用的经济补偿规则:人工智能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者制品进行训练并实际向公众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向人类作者支付合理报酬;这一报酬应当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