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完善适配人工智能发展的版权制度

作者: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长、法学院教授申卫星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5-12-11


  数据是人工智能发展的引擎,其质量高低直接决定相关技术的演进速度。当前,全球人工智能发展正处于由依赖通用开放数据迈向“AI-Ready数据”的新阶段。此类数据具备大规模、多模态、高质量、权属清晰的核心特征。如何实现数据“供得出、用得好”,是完善适配人工智能发展的数据产权和版权制度、推动行业发展的关键课题。

  针对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现实困境,有两大解决路径可循。一方面“主动拿”,即人工智能训练一方主动获取,但存在显著法律风险。目前,国际上一系列案件的司法实践显示,不同判决对数据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存在分歧,司法裁判标准的不统一导致企业在数据爬取与使用过程中面临侵权隐患。另一方面“主动给”,推动数据供给方主动提供,已成为多国多地区的共识性实践。例如,欧盟针对高敏感、高附加值的医疗健康数据,建立健康数据空间,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人工智能大模型合规使用;美国对医疗、科研数据实施使用优惠政策,支持免费利用;冰岛、德国通过“数据换服务”模式达成数据共享合作;新加坡、日本、英国则聚焦数据交换标准建设,搭建网络共享链接等。

  完善“人工智能+”背景下的数据产权和版权制度,可助力构建数字治理新体系。针对“主动拿”的潜在风险,相关制度设计应明确“确权”原则,确认数据生产者和采集者享有数据产权,以此保护其投资投入并建立有效激励机制。该产权并非绝对权利,而是可分割的“三权架构”——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可由不同主体针对同一份数据共同享有,形成单独持有、单独使用、单独经营,以及两两组合、三者兼具等多种权利组合模式,打破传统物权的排他性限制,最大限度释放数据价值。制度核心目标在于培育数据交易市场,让人工智能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获取高质量数据,打破对公共数据和开放数据的单一依赖。

  为激励“主动给”,优化人工智能发展环境,版权制度适配需与时俱进,在版权保护与促进发展间寻求平衡。从实践角度看,对于人工智能训练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数据,法定许可模式更适配商业化使用场景。在尊重版权的前提下,可探索以灵活方式支付合理费用,切实保障版权人利益,从“无端掠夺”走向“合作共赢”,这是平衡版权与人工智能发展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