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著作权制度困境及应对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5-12-11

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制度面临系统性挑战,现行法律框架下的讨论与实践往往局限于表层调整,难以从根本上回应技术变革引发的制度困境。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已在创作与流通环节形成了事实上的作品化使用,亟须在主体资格、作品认定、侵权判断及责任分配等方面进行法律的体系性重构。
在主体认定上,应打破传统署名与著作权的绑定,推动创作主体与权利主体的制度性分离,以适应人机协同的创作现实。
关于作品认定,应当转向以独创性等客观要件为核心的判断标准,不因创作来源是机器而直接排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源于人类智力成果的汇集与演绎,法律应客观确认其作品属性,而非以人类中心主义先行否定。
传统著作权基石“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在人工智能语境下面临深刻挑战。人工智能通过深度学习所吸收和再现的,往往正是难以被简单归类为“表达”的风格、构思与审美偏好。生成内容虽未直接复制具体表达,却可能在整体风格、叙事方式或艺术手法上高度相似,这使得传统侵权认定中依赖“表达对比”的方法趋于失效。司法实践迫切需要在“思想”与“表达”的模糊交界地带发展新的判断标准,甚至重新审视二分法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的适用边界。
由此,侵权认定规则应进行双向重构:既关注输出端成果与现有作品的实质性相似,也审视输入端训练数据的使用性质与范围,结合“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在责任分配层面,有必要引入间接侵权制度,对研发者、平台提供者、使用者等不同环节主体设定合理且区别的责任标准,避免责任过重抑制创新,或过轻损害权利人利益。
为系统应对上述挑战,一方面,需通过修订《著作权法》,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地位,区分创作行为与权利归属,重构侵权认定框架,并探索适应人工智能学习特点的例外规则;另一方面,可通过构建数据训练池、完善补偿金与集体管理制度等配套机制,在保障训练数据合法来源的同时,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当前,人工智能数据训练已成为全球竞争与规则博弈的焦点。我国在发挥中文数据资源优势的同时,亦需在国际规则对接中审慎平衡版权保护与技术发展,推动建立兼顾创作者权益、技术创新能力与国家文化安全的新型版权治理体系。这已不仅是法律技术的调适,更是关乎产业未来与制度竞争力的战略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