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冯刚

音乐与版权: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的挑战与机遇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5-04-30

  在人工智能音乐创作大模型快速崛起的时代,生成式人工智能在音乐创作中的应用为版权领域带来了新的挑战与机遇。

  其应用的技术原理主要分为训练和生成两个关键阶段:在训练阶段,AI并非机械地复制现有音乐作品,而是通过深度学习算法解析海量音乐数据的内在规律与抽象特征;生成阶段则基于训练获得的音乐知识库自主创作新内容。这种创作机制引发了4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一、要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满足《著作权法》对“作品”的界定标准;二、要解决权利主体的认定难题;三、需评估训练过程中使用受版权保护素材的法律性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四、要界定生成内容的保护强度与限度。

  从客体性质来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凝结了人类的劳动与智慧,其价值取决于有用性和稀缺性,具备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法律保护应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否则可能因权益缺位而引发市场失灵。在保护路径选择上,著作权因其对表达形式的全面覆盖而成为最优选项,但需解决主体的适格性问题,这既是对传统法律理论的突破,也是应对技术革新的务实选择。

  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权利归属的认定,应当遵循“主体的独创性贡献”原则进行判断。在市场实践中,由于人工智能服务提供方呈现寡头竞争市场格局,必然将通过格式合同的约定实现利益平衡,经过一段时间磨合,格式合同被司法承认并成为行业惯例。就训练行为的著作权问题而言,必须严格区分真正的算法学习与变相侵权行为,对于符合“海量数据、非针对性使用”特征的训练行为,适用合理使用制度既能保障技术创新,又能避免权利滥用。值得注意的是,训练过程中仅数据复制环节受《著作权法》规制,后续的算法学习已超出版权控制范围。对于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强度,在确权环节放宽标准,但在侵权认定标准上应从严把握,通过履行标注义务、限制精神权利主张、设定较低赔偿标准等措施构建“宽进宽出”的保护机制。这种制度设计既能激励创新投入,又可防止权利扩张对公共领域的不当侵蚀,最终实现技术发展与文化繁荣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