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万勇
微短剧传播中平台责任存在的两个争议性问题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5-08-08
尽管微短剧有别于长视频和短视频,但在法律规定方面,并不需要作相应的调整,只需要作适应性的改革。目前在版权领域,关于微短剧传播中的平台责任存在两个争议性问题,即如何确定“通知—删除”规则的法律性质,以及平台是否有过滤义务。
一是关于“通知—删除”规则的法律性质。我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电子商务法》《民法典》以及已失效的《侵权责任法》中,都对“通知—删除”规则做了表述,虽然这一规则是“避风港规则”中非常重要的部分,但我认为二者并不能画等号。无论是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还是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都规定了只有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提供搜索引擎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才适用相关的“通知—删除”规则。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民法典》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对这一规则的表述上是有区别的,两者间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还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行业应当适用哪个规定,实务界和理论界也存在争论。
二是关于平台的过滤义务。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特别是当前进入人工智能时代后,利用AI产生的内容不断涌现,版权纠纷频发,导致权利人发出海量“通知”的同时,要求平台推出自动过滤机制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这种趋势对于平台自己创新治理手段提出了新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知识产权权利类型、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等,制定平台内通知与声明机制的具体执行措施。微短剧领域的版权保护也可以参考、借鉴此指导意见,以平衡政府管制和平台自治,协调法律致力于技术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