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人工智能研究院AI安全与治理中心主任张平

充分认识微短剧版权保护的特殊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5-08-08


  微短剧有内容节奏短平快、不同于传统长剧盈利模式等特点,这些特殊性决定了对其治理和规范应有相应的考量。微短剧版权保护的核心在于构建“预防—监测—救济”闭环治理体系。需以“技术赋能+规则创新+生态共建”为路径,推动微短剧从“野蛮生长”向规范发展转型。

  目前微短剧行业呈现出产业链利益分化、创作者活跃多元的版权主体特点,在快速扩张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传统侵权形式危害放大、部分平台滥用“避风港原则”规避责任、利用AI导致版权纠纷频发等问题,致使微短剧行业的治理面临极大挑战。特别是权利人面对侵权主体隐蔽化、法律适用争议多、跨境协作障碍大、技术对抗手段升级等维权困难,维权成本高、盗版溯源难。

  根据这些特点,我提出3个方面的对策:一是技术驱动下的版权保护措施。可采取全链路确权存证措施,如区块链技术、数字指纹提取、跨平台协同存证等手段;可采取智能监测与快速响应措施,如多模态AI识别系统、全网实时爬虫监测、自动化维权处置等手段,也可采取数字水印嵌入等手段。二是法律规则的适用性应对措施。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微短剧作为“视听作品”明确被纳入保护范畴。微短剧著作权归属首先应遵循“约定优先”原则,若无约定则归制片者所有,但编剧、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可单独行使剧本、音乐等可分割使用的作品权利。平台承担责任,应依据《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微短剧发布和传播平台应承担相应责任,以及“通知—删除”和基本注意义务;根据《刑法》,复制、传播超过一定数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值得注意的是,AI生成内容在微短剧中大量存在,建议在法律上作出适应性和规范性的对策,可规定使用AI工具辅助创作微短剧的情况下,要标注技术参与度,也可尝试制定AI创作、辅助创作作品的标注制度以明确权利归属。三是对微短剧治理中的价值引导,需从内容生产、传播机制、社会影响等多维度采取措施,构建系统性引导途径,培育和提升微短剧行业及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