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李志峰

微短剧版权治理需要守正创新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5-08-08


  在微短剧版权问题的社会治理中,司法是其中重要一环。随着微短剧行业的迅猛发展,各种版权问题浮出水面,法院也受理了相关的诉讼,在这种背景下,版权界、司法界和学术界共同探讨版权治理相关法律问题是非常有意义的。

  结合法院受理的微短剧版权诉讼纠纷相关案例,目前司法判断微短剧能否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第一是要看微短剧是否具有独创性,而这与剧的时长没有关系。第二是对权利归属的认定。现行《著作权法》详细区分了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其他视听作品权利归属是以约定为优先标准,没有约定的由制作者所有。这在诉讼中常常引发争议,因为举证的规则产生了变化。第三是对制片人身份的认定。在法院承办的诉讼案件中可以发现,在微短剧行业中,由于制作模式复杂,存在着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模糊、书面合同权属条款缺失或约定不明等现象,从而导致对制片人身份认定等出现争议。第四是对侵权行为的认定。由于微短剧领域存在“洗稿式侵权”“碎片化侵权”等隐蔽性侵权形式,导致侵权行为突出,特别是通过拆解重组、改头换面规避法律追责,这对原创生态构成了严峻挑战。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侵害著作权行为的判断一般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其他来源”的判断方法,以作品独创性表达部分作为比对核心来确认争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结合审理案件的司法实践,我对微短剧从业者做好版权保护提出四点建议:一是规范创作流程,明确权属约定,从源头上减少权属的争议;二是强化证据意识,留存创作轨迹;三是加强原创能力,杜绝抄袭行为;四是建立合规档案,助力纠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