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探店从标明“广告”做起

作者:木须虫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4-09-05

  聘请网红达人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美食推荐、探店视频,已经成为当下商家推广引流的一种重要方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从源头规范“广告”标识使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9月3日《法治日报》)

  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然而,相当多“探店达人”在发布推广视频时附加购物链接,却未标注“广告”字样,这种故意模糊兴趣分享与商业广告边界的行为,实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新规沦为了虚设。

  徒有法不足自行。探店视频不显著标明“广告”,折射出监管缺乏合力,亟须加强。

  首先,根据法律法规,视频平台对平台用户负有信息审查管理责任。市场监管以及网信部门应当引导短视频平台落实管理责任,完善信息审查机制,督促博主规范发布行为,建立相关的警告、下架视频、封号等违规惩罚机制。

  其次,博主探店只标明“广告”还不够。博主探店乱象最突出的问题是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与其他形式的互联网广告既有个性差别,更有共性特征,即宣传推介话语表达、目的暗示等内容的失真与失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对探店代言实行介入式监管,对知名博主开展约谈指导,并对其推介活动开展动态监测,发现违规代言、虚假广告等,及时调查处理。

  此外,探店短视频宣传内容与实际服务不符,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各地消费权益保护机构应当积极指导和支持消费者维权,对商家及网红博主进行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