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企业组织他人无证从事特种作业:

行为违法且需担责

作者:冯骁聪 唐蓉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4-07-17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这是确保特种作业安全、防范事故发生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将面临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甚至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依法依规查处

  确保特种作业安全


  2023年5月10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湘潭某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正在焊接作业的谭某、王某、赵某等5人均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便上岗作业。随后,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5月10日晚,该公司生产车间焊接物流车间的5名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人员均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公司违法行为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作出责令湘潭某包装有限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为确保特种作业安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承担着重要的监督检查职责。他们通过定期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核查等多种方式,密切关注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一旦发现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立即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绝不姑息,确保特种作业安全。在本案中,湘潭某包装有限公司5名特种作业人员均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便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是不争的事实,且已经构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该予以严厉惩处。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设立,是国家出于保障特种作业领域安全生产的需要而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制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该公司却置这些规定于不顾,让未经培训和考核的无证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显然是不能容忍的。无证上岗的行为,不仅是对法律法规的公然挑衅,更是对作业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极端不负责任。该行为直接增加了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基于《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罚则和2020年《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执法机关依法责令湘潭某包装有限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树立安全意识

  建立安全合规体系


  包装印刷企业合规第一要务便是保障安全生产,实现长治久安。包装印刷企业应努力控制和纠正在从事特种作业时的不安全行为、消除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通过加强基层和基础管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和生产现场安全条件治理,不断夯实安全基础并持续改进,使企业的人、机、环、管和谐运行,逐步建立起企业的长效安全管理机制,进而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首先,从企业自身出发,建立企业合规体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可操作规程。包装印刷企业要明确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责任和流程,制定包括操作步骤、安全防护措施、应急处置程序等在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规程,以确保操作人员有明确的工作指导。除了在管理制度层面进行相应的规制外,包装印刷企业还需从实际操作层面进行相应的规制,例如建立内部定期安全检查和安全监测并行的操作方针,在定期对特种作业设备、工具和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的同时,通过安全监测技术和设备,实时检测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状况,及时预警和应对潜在的风险。

  其次,企业应时刻紧绷安全之弦,将安全意识深植于心,积极构建全员参与的安全文化。包装印刷企业要对特种作业人员、主要负责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及安全技能培训,开展安全意识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安全风险的认识,使“安全第一”成为每位员工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工作准则。同时,企业要有强烈的危机感和忧患意识,立足当前,用强有力、高质量的安全生产培训为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提供保障,通过全方位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树立安全生产观,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最后,为强化安全生产与合规管理,企业可积极引入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安全顾问团队,组建专项合规检查小组。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包装印刷企业要精心设计合规检查清单,系统性地开展全方位合规审核与检查工作,深入剖析企业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确保不留死角。通过细致排查,合规检查小组可将汇总发现的问题编制详尽的合规检查报告并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与策略建议,同时也可将检查结果作为评估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的重要依据,最终通过将合规表现纳入员工绩效考核体系,实现合规考核与绩效直接挂钩,有效激励员工自觉遵守安全规范,提升整体合规水平。

  (作者单位: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省包装标准与法规重点研究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