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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版权保护与版权信用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3-02-28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刘瑛
数字科技正在深刻改变世界,颠覆并重塑着社会经济运行的传统模式,“建设数字中国”已明确纳入我国“十四五”时期战略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的《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提出,优化质量监管效能。数字平台的有效治理需要理解问题本质、更新监管理念、转变治理载体和手段。
四点困境
以版权法的视角看,数字平台作为连接作品创作者与受众的中介,为作品的发表、出版与传播提供集约式的技术与服务的支持,中介特征明显。目前,数字平台版权问题的困境主要有四点:作品权利合法性不明晰,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措施存在缺陷,数字版权保护力度欠缺和数字版权保护意识不足。
内容和意义
数字平台版权保护主要从立法、行政、司法和协同四个层面入手。在立法保护层面,依托于版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行业涉及的概念和制度规则,重视数字版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在确保作者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版权法的多元目标。在行政保护层面,制定专项的行业版权战略与策略,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职能,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在司法保护层面,应当在有关案件的审理与研究中逐步形成数字环境下相关法律规则的构成要件与审定标准。在协同保护层面,一是成立行业共同体,发挥行业协会与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二是加大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研发与投入,实现版权保护技术与能力的及时更新迭代;三是对数字平台进行综合社会治理,多渠道普及版权保护知识,培育公民版权保护意识,形成尊重版权、尊重创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四是数字平台版权信用治理尤为必要,相比于成本较高的事后救济,事先的防患于未然与事中的信用动态监管显得更加重要。
版权信用的优势与作用
版权信用的优势在于它是一种长效机制,包含事前的承诺、事中的监管以及事后联惩等多个环节,贯穿于知识产权的全过程。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促进数字出版关系中主体间的信息对称,消除信息壁垒;通过版权信用监管引导和威慑有关主体恪守社会公德,树立信用意识;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通过失信惩戒措施促使失信主体及时履行法定义务。
版权信用与版权保护协同
宏观层面,版权制度体系可分为6个子系统:版权征信与信用信息共享系统、版权信用评估评级系统、担保系统、标准系统、监管系统、文化宣传与教育系统。子系统与平台相互对接,配合强有力的立法和司法保护,构建数字平台版权保护的宏观格局。微观方面,数字平台要实现自治,自治是首要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平台之外的监管者没有办法解决平台治理这个难题。只要国家宏观信用监管和平台微观自治合规两方面协同发力,才能真正提升数字平台影响力。
版权信用以灵活性、动态化的版权监管机制,依托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及有力的失信惩戒措施,是对版权法律监管影响力的拓宽与延伸,借助对良好守信氛围目标的追求,减少违约、侵权行为的发生,从根本上克服版权问题给平台运营带来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