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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回眸:新中国最早的新闻工作部门规章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1-07-01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非常重视报刊工作,由党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运用新闻政策对新闻事业进行规范。早在1949年2月北平解放后不久,北平市军管会就颁布了《北平市报纸、杂志、通讯社登记暂行办法》,规定所有在本市已出版或将出版的报纸杂志必须向军管会申请登记,取得临时登记证,方得出版。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拟订《全国报纸杂志登记暂行办法草案》,也考虑“凡出版报纸杂志均须依照本办法向当地新闻出版行政机构申请登记,由当地新闻出版行政机构拟具初审意见,转呈新闻总署核定,并发给登记证后,始准出版发行”。此办法草案因故未能生效。1950年,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发布的《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定》,是新中国最早的有关新闻工作的部门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