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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报道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策略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5-06-18
在政法新闻的报道中,关于涉未成年人案件报道是一项重点内容。未成年群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政法新闻报道时,需在尊重新闻真实性的基础上,予以这一群体必要的关怀与照顾。
关注隐私保护,把握报道尺度
在报道关于未成年人的政法新闻时要注意隐私保护,不得过度披露当事人的隐私,否则会使涉罪未成年人出现严重的羞耻感,影响其后续回归社会。在报道时需要坚持“审慎”原则,把握好报道的尺度,将报道的重点置于引导和教育上,发挥出媒体的社会责任,在叙事内容方面需对犯罪细节以及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模糊处理,科学选择素材,既要客观、公正地报道案件事实,也要提出解决方案,发挥出警示作用。
以“刘学州寻亲事件”系列报道为例,个别媒体在报道时出现了过度挖掘当事人隐私、采用单方信源等问题。从这类事件的报道来看,报道时需要保护好当事人的隐私,不得过分解读,而应以具体的议题出发为公众提供普法教育,引出公共性话题,如“怎样为未成年人提供正确的心理辅导”“如何建立科学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等。总之,作为媒体,必须要坚守初心与使命,把握好报道的尺度。
组织公正报道,不得夸大事实
进入融媒体时代后,媒体之间的竞争变得更为激烈,这也导致一些政法新闻报道中出现了娱乐化倾向问题。真实是新闻报道的生命,在报道关于未成年人的政法新闻时需客观揭露新闻事实,新闻工作者不得将自己的主观评价代入报道,需从中立、客观的角度出发。有的新闻媒体报道时过分描述犯罪细节,不仅违背了新闻媒体的主流价值,也会使社会对涉罪未成年人产生歧视,这是非常不恰当的。在报道时需要关注新闻伦理,回归新闻报道本源,不得带有主观方面的倾向,更不能刻意夸大事实、渲染犯罪场面,不能进行哗众取宠的报道,不得使用评价式、定性式的报道话语,也不能出现“问题少年”“无教养”“不良少年”“坏孩子”等话语。
以2025年1月4日的《检察日报》为例,其在报道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采用了故事模式、新闻模式、警示模式结合的叙事方式:“小谭将他人停放在车库的燃油摩托车盗走”“为罪错未成年人提供劳动研学实践、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引导等服务,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小谭将在湿地公园开始为期一个月的志愿服务”……
报道通过多种叙事模式的结合,不仅剖析了案件真相,也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功效,充分发挥出了媒体的正面宣传、舆论引导作用。
增加叙事主体,优化叙事策略
政法新闻报道也需坚持“内容为王”,提升报道内容的深度。当前,全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予以了高度关注,作为新闻工作者,需从报道的深度方面下功夫,能够透过现象看到本质。一方面,针对未成年人涉罪内容的报道需引入多元化的叙事主体,可从案件当事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知情人、专家学者等多个角度进行叙述,为受众提供丰富、全面的新闻信息,这也能够对新闻内容展开深入化、多角度的报道,使新闻报道更加可信。另一方面,需从多种叙事视角来阐述,使叙事更加清晰、吸引人。如在报道时也采用倒金字塔叙事形式,用简洁直观的方式为受众介绍案件基本信息,迅速吸引受众,在后续报道中再根据事件的发生与发展不断补充,丰富报道的整体脉络。
2024年初,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山西一家媒体报道这起案件的手法就颇为得当。首先,对涉罪少年作化名处理,不透露身份信息,如:“独自在省城的小辉”。其次,淡化作案过程和手段,最后,着重报道“检察力量帮助‘迷路’孩子回家过年”,详细讲述检察机关耐心沟通帮助少年打开心结、心理疏导助力重拾生活信心、委托专业人士对父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等。报道通过多种叙事模式的结合,充分发挥出了正面宣传作用,不仅剖析了案件真相,也起到了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
坚守法治精神,坚持无罪推定
政法新闻的报道也必须要坚守法律底线。从关于未成年人的相关报道来看,信息的过度披露多出现在侦查环节,但这一阶段案件还处于侦查阶段,犯罪事实尚未明确,犯罪嫌疑人是否真正有犯罪行为还是待定的,对于政法新闻媒体而言,报道时必须要坚守法治精神,坚守底线原则,避免出现“越位”行为。在报道时还需要坚持无罪推定,所选择的素材应当由侦查机关提供。另外,新闻工作者还需从全面化的视角看待问题,严格把好报道尺度,不能在侦查阶段就主观将人、案相连,需要将报道重心后移,拥有更多确切素材,有效降低报道侵权风险。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备受全社会关注的问题。进入融媒体时代后,新闻传播格局出现了显著变化,新闻传播速度显著加快,有的媒体为了提高点击率、抢占流量,未把握好未成年人案件报道的尺度,在社会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主流新闻媒体需要坚守初心,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坚持报道高质量的新闻内容,关注新闻报道的人文关怀,切实发挥此类报道的正向教育作用。
(作者单位:太原日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