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题三:集体管理的法律与司法实践问题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5-10-24

唐若愚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唐若愚就电商直播间版权使用费交付标准第一案的裁判思路进行了分享。他分析道,录音制品广播获酬权并非专有权利,而是一项无许可内容的具有法定债权性质的财产权利。该案中,被告作为电商直播间的运营公司并未侵犯录音制作者享有的专有权利,所以只需支付报酬,而非进行赔偿。唐若愚还提到,音集协作为我国唯一管理录音录像制品和音乐类视听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得到录音制作者的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录音制作者主张录音制品广播获酬权,并可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王文敏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文敏提到,近年来,直播平台已成为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解决问题的前提是,明晰网络直播平台的行为特点与法律性质以及网络直播平台的侵权责任界定。建议网络直播平台完善版权侵权治理体系:事前,需要平台方持有更多的版权内容,还应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高效和规范的分配制度;事中,应针对网络直播的实时性和随意性,完善便捷有效的侵权投诉与应对体系;事后,对确有依据的侵权行为适当追责,引导整个直播行业养成尊重版权的意识。

朱冬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冬说,宾馆客房等场所提供可以播放作品的终端设备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中争议非常大,争议大的原因在于对《著作权法》如何规制作品传播行为还亟待进行再认识。他认为,基于对表演和向公众传播的界分,提供终端设备的行为应当落入表演权的控制范围。机械表演过程的完成,需要用户发动,但是不能以需要用户发动作为收取报酬的障碍。

尤卡·利德斯 

  芬兰版权协会主席尤卡·利德斯分析了WPPT第4条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和第15条规定的保留条款以及它们与缔约国国内法的关系。他同时介绍了向录音制作者提供国际保护的好处,即缔约国可以以平衡、公平的方式参与到国际录音制品的市场当中。对于WPPT其他缔约国的录音制作者与本国录音制作者以相同的方式对待,这是公平并且合理的。另外,一个向其他WPPT缔约国的录音制作者授予这些权利的缔约方,可以期望其本国的录音制作者在其他WPPT缔约国当中因为其录音制品被使用而获得报酬。

劳里·理查德

  国际唱片业协会(瑞士)全球法律总裁劳里·理查德分析了权利不明的录音制品和权利冲突的解决方案。不明录音制品指的是版权持有人不明或者由于使用者提供的信息质量欠佳导致无法识别版权持有人的录音制品,未明确权属的录音作品和权利冲突将导致版税分配延迟,并可能阻碍授权。纠纷处理需要透明化和高效化,国际上有相关可资借鉴的例子,如通过强有力的政策与高效的匹配工具,持续提升数据质量,减少无法匹配的曲目数量,尽早监测权利冲突,从而向相关方发出主动预警,可以有效减少纠纷与资金暂扣。

  (本版图片均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