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题一:现行《著作权法》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5-10-24

郭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郭禾分析,在逻辑上AIGC完全有可能具备作品的独创性,因为AI系统拥有穷尽所有存储在其中的作品构成要素的组合的能力;当然,所有输出的组合均应服从预置的算法和从数据中提炼出的规则。从这种意义上讲,目前的AI尚不能做到无中生有或从无到有的开拓意义的创造,即只能按照既有规则对既有元素进行组合;同时对著作权制度尚不具备颠覆性的影响,只需将AI解释为工具即可在形式逻辑上满足现行法的要求。此外,保护财产的前提是因为财产稀缺,未来随着AI技术的普及,当AI生成物如低海拔地区的空气一般不那么稀缺时,AIGC是否需要知识产权保护也未可知。

谢广才
中文在线常务副总裁谢广才说,数智化浪潮下,传统出版集团和内容公司都要面临市场化转型与智慧出版技术升级的双重挑战。建议筹建AI+出版研究机构、建立行业AI版权案例数据库、推行AI出版编辑的职业认证标准;设立AI+IP内容开发专项扶持基金、建立AI内容价值评估体系;实施“AI+内容出海计划”、开发跨文化AI内容交流活动、建立海外区域数字化AI内容推广中心。

吴伟光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伟光深入分析了国民待遇原则在《著作权法》第45条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第15条中的适用逻辑。他认为,不管是从文本解释上还是从立法历史上,抑或是从善意履约和善意解释原则上来看,应该给WPPT其他成员国录音制品制作者以国民待遇,这也有利于中国的录音制品制作者在其他成员国获得相应报酬。

陈绍玲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陈绍玲同样关注WPPT第15条的录制者获得报酬权。他提醒道,这一条涉及的权利不是排他权利,而只是获得报酬的权利。因为我国对WPPT第15条声明保留,外国人的录音制品无法在中国获得保护,国内法也找不到提供保护的依据。但他同时认为,当前保护外国录音制品有其必要性,关键是如何对法律条款进行适当调整,以实现保护外国录音制品的目的。

洪伟典
环球音乐亚洲公共政策与政府关系高级副总裁洪伟典提醒道,为了执行合理的分配方案,集体管理组织需要注意3个关键要素,分别是会员和作品的数据、高效的互联网系统以及使用数据。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要有透明性,实现可以让会员查看相关信息,而且尽可能把发放版税的间隔缩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分配的版税是音乐制作者的重要收入来源,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五大音乐市场,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仍有可以提升的空间。

黄伟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黄伟说,任何一个市场都要有竞争,没有竞争就难有技术进步和创新。知识产权反垄断近年来颇受关注,具体到数字音乐版权领域,网络播放平台市场进入非常不活跃,头部平台市场份额没有显著改变甚至还可能继续提升,而且其控制范围已经向音乐创作方向等上游领域延伸。此外,老歌热度不断提升、新歌数量多但播放量低等现象值得业界关注和反思。

严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经理室版权运营中心主任严波介绍,总台通过对IP进行综合开发与运营,加深用户和市场对总台版权品牌的认知,通过综合开展版权创新传播和版权IP商业化开发,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对于不断发展中的网络新技术,严波提醒要关注新型盗版甚至盗版黑色产业链带来的冲击,同样要关注AI技术对人类创新思维发展的影响。对于音乐产业,他呼吁关注创作者权益,建立完善透明的、可视化的分配机制,保护创作者积极性。

周亚平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理事长兼总干事周亚平在题为《垄断协议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影响之初探》的发言中指出,应该警惕某些市场主体通过平台与内容垂直整合版权的一致行动,异化著作权许可机制,排除、限制市场的自由竞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海量授权的交易成本,并保障弱势的创作者群体能与强大的传播巨头公平议价,垄断协议的存在将会对公共利益和创作者权益保障体系造成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