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擅改《中国军魂》用于营销,权利人终胜诉,该案具有多重示范价值,其中——

明确区分“表演权与放映权”边界

作者:本报记者 吴明娟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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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视剧《亮剑》片头曲《中国军魂》以激昂旋律与“热血男儿当自强”的铿锵歌词,成为承载民族精神记忆的经典军旅作品。然而,某保险企业擅自将其改编为《建某军魂》用于内部活动,引发著作权纠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涉事企业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害、公开致歉并赔偿。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宣布二审维持原判,此案为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厘清边界,更给企业滥用改编作品敲响警钟。


  经典曲目遭篡改引纠纷


  《中国军魂》由知名音乐人李某鹰于2005年3月完成词、曲创作,同年9月发行,是《亮剑》片头曲,也是纪念抗战胜利60周年的主旋律作品。歌曲以“滚滚黄河、滔滔长江”的壮阔意象,传递军人视死如归的精神,多年来持续热播,成为跨年龄层经典。2021年5月15日,李某鹰将《中国军魂》著作财产权及维权权利独占授权给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授权期两年,授权方可自行名义维权索赔。

  据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显示,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建某河南分公司)个人业务部总经理李某武,未经许可篡改《中国军魂》歌词:将“祖国遭受到侵犯”改为“建某遭受到威胁”,“热血男儿当自强”改为“个险将士当自强”,核心内容围绕保险业务宣传,完全背离原作精神内核,改编后命名为《建某军魂》。此后,建某河南分公司制作该歌曲MV(含公司员工形象、支中心介绍,标注“作词:李某武”),在早会、旺季营销启动大会等场合播放,组织员工合唱。

  2021年1月至10月,权利人多次发送律师函要求整改,对方仅以“个别员工行为”回应,未采取实质措施。此前海某公司3次诉至朝阳法院均无果。2023年1月,李某鹰与海某公司正式将建某河南分公司、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建某商丘支公司)、总公司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某公司)及李某武诉至浦东法院,提出四项诉求: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连带赔偿李某鹰100万元及海某公司50万元,含公证费1600元、差旅费6050元。


  庭审聚焦三大争议点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注意到,案件审理围绕“原告资格”“侵权事实”“责任划分”三大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是否享有合法权利?建某商丘支公司辩称,中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网站显示《中国军魂》归其管理,原告无作品登记证书,且海某公司作为被委托人无诉讼资格。法院查明,音著协网站明确“检索结果仅供参考”,李某鹰当庭证实2019年已终止授权,并提供第三方授权合同佐证。最终认定:李某鹰享有著作人身权,海某公司作为独占被许可人享有财产权及维权权,二者主体资格合法。

  侵权行为是否真实存在?对此,四被告提出多重异议:建某商丘支公司质疑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公证处(2020)豫商阳证内民字第3223号公证书“时间矛盾、取证违法”;建某河南分公司称仅“个别员工非公开使用”;李某武否认知情,主张与公司无关。法院审查后认定:公证书未违反《公证程序规则》,求职取证合法,且与建某河南分公司回函、李某武辩称及营销大会播放视频形成完整证据链;结合美篇文章记载的多地支公司传唱事实,证实侵权行为客观存在且范围明确。

  针对侵权责任应由谁承担的问题,李某武主张“个人行为”,建某河南分公司、建某商丘支公司称与公司无关,建某公司主张分公司独立担责。法院审理认为:《建某军魂》内容为鼓舞员工士气,MV展示公司形象,使用于公务场合,李某武行为属职务行为,责任由建某河南分公司承担;建某商丘支公司实施播放行为,需共同担责;建某公司作为总公司,在分公司财产不足时承担补充责任。


  使用需获合法授权


  经审理,浦东法院作出判决,清晰界定侵权性质与责任。法院认定,被告侵犯6项著作权权利:未标注李某鹰署名,侵犯署名权;篡改主题背离原作,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擅自修改歌词,侵犯修改权;制作MV复制作品,侵犯复制权;改编创作新作品,侵犯改编权;公开播放MV属“机械表演”,侵犯表演权(非放映权,因其针对美术等作品)。

  据此判决,建某河南分公司、建某商丘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建某河南分公司十日内在官网首页连续一月发表经审核声明致歉,逾期则由法院在媒体发布判决,费用自理,财产不足部分由建某公司承担;建某河南分公司赔偿海某某公司6万元,建某商丘支公司对1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财产不足部分由建某公司补充;同时,驳回其余诉求。

  一审后,权利人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

  作为音乐作品侵权典型案例,此案具有多重示范价值。首先,该案首次明确区分“表演权与放映权”边界,将音乐MV机械播放纳入表演权保护,填补司法模糊地带;提出“词意、用途、场合、受益主体”四要素标准,厘清职务与个人行为界限。其次,该案直指“企业内部改编使用”乱象。现实中部分企业抱有“内部使用无责”侥幸,此案明确:即便非商业场景,未经授权改编、使用仍可能侵权,企业需强化版权意识,通过合法授权获取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