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网络版权 助力文化产业腾飞

作者:史学清 何可人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5-07-29

史学清

何可人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信息传播与获取模式产生了根本性变革。网络技术的便捷性促进了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传播,网络侵权与盗版问题亦随之而来,对版权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严峻挑战。

  自2005年起,国家版权局联合公安部等多部门,持续开展了一系列针对网络侵权盗版的专项治理行动,即“剑网”行动。该行动至今已经历20年,其间取得了显著成效,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为构建健康的版权环境和推动相关产业的良性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应运而生:坚决打击网络侵权盗版


  “剑网”行动始于2005年。彼时正值我国网民人数进入亿级规模;网络信息传播进入Web2.0时代,用户成为互联网体系的主导力量。次年,我国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互联网条约,此举标志着我国在网络版权保护方面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然而,在网络技术蓬勃发展的同时,网络侵权盗版现象亦日益猖獗。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导致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呈现出多样化、隐蔽化、规模化的新特点。一些网站未经授权大量转载传统媒体作品,部分企业或个人非法传播他人享有版权的视听作品、文学作品、游戏软件等,不仅给权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也挫伤了他们的创作积极性,同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为应对这一挑战,2005年4月国家版权局与原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该文件对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中新增的权利类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规定进行了细化,为网络版权保护执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法规基础。2005年9月,“剑网”行动应运而生,正式拉开了我国持续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协同维护网络版权秩序的“持久战”。


  目标明确:产业发展是决定行动方向的关键所在


  回顾“剑网”行动的发展历程,历年行动均聚焦于当时网络侵权盗版的重点难点领域。

  2005年至2010年期间,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网络音乐、网络影视、网络软件等领域的侵权盗版行为,成功查处了包括“番茄花园”网站侵权案等在内的一系列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在“番茄花园”网站侵权案中,成都某公司及其高管孙某、“番茄花园工作室”负责人等四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计算机软件,并制作了多款“番茄花园”盗版软件,通过互联网发布供公众下载,同时在网站中刊登广告以获取利益。面对此类公然的侵权行为,法院对涉案人员以侵犯著作权罪作出刑事追责,并对该公司施以相应的法律制裁。该案件凸显了“剑网”行动在打击网络软件侵权盗版方面的坚定立场,对整个行业的盗版现象产生了显著的震慑效应。

  2010年后,“剑网”行动紧随产业发展,不断拓展整治领域。自2013年起,数字音乐作品版权保护逐步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诸如虾米、QQ音乐、网易云音乐等平台开始尝试以会员制形式实施全面收费策略。QQ音乐与多家唱片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推动了正版数字音乐联盟的形成。2014年至2015年间,周杰伦、张学友等知名歌手的专辑在QQ音乐平台独家发布,引发了广泛讨论,并进一步推动了数字音乐产业的正版化进程。紧跟产业的发展,2015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确定以“因乐而动,为乐维权”为主题。随后,“剑网2015”专项行动积极响应,把数字音乐作为重点治理领域,强化了对音乐网站的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了未经许可传播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同时,国家版权局启动了对重点网站的版权监管工作,将主要传播音乐作品的网站纳入监管范围。

  2023年,我国将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保护作为“剑网2023”专项行动的重点整治领域,标志着我国在该领域的版权保护制度正逐步走向成熟。在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前,对于体育赛事是否应被作为作品保护,以及属于哪类作品,理论和实务中均存在较大争议。202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巴西世界杯”和“中超”相关案件的判决中,明确将体育赛事节目定性为电影类作品而非简单的录像制品予以保护,这一司法实践的转变对我国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保护产生了深远影响。随后,《著作权法》在2020年修订过程中,将原有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这一更为宽泛的定义为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基于此,相关管理部门深刻认识到,加强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保护的紧迫性,在随后几年的“剑网”行动中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平台治理,规范体育赛事版权秩序,加大短视频版权治理力度,以及建立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录和开展常态化专项治理工作等综合保护策略,有效地遏制了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蔓延。


  引领未来:坚守根基,持续应对版权领域新挑战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背景下,新的技术和应用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给版权保护带来了诸多新的挑战。其中,二次创作视频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领域的版权问题尤为突出。针对这些新出现的问题,“剑网”行动展现了其显著的适应性与引导能力。

  在二次创作视频领域,由于其创作方式的特殊性,版权的界定通常较为复杂。除之前对长视频简单“切条拼接”的视频外,亦涌现出了一批高度凝结作者创意、为表达个人观点、仅使用少量长视频片段的独创性极佳的二创视频。一方面,长视频的版权所有者可能认为,只要未经其许可,二次创作视频中包含长视频片段,无论片段长短,都侵犯了长视频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另一方面,对于二次创作作品本身是否构成新的作品,以及在何种程度使用下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未来,在推动完善二次创作视频版权规则、引导平台建立健全版权审核机制、探讨部分二次创作视频是否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以平衡长视频权利人合法权益与社会公众表达、创作自由等方面,“剑网行动”将发挥关键的引导作用。

  在AIGC技术领域,其能够生成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的内容,其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以及对既有作品的使用边界等问题成为焦点。例如,部分人工智能绘画软件在训练过程中可能使用了大量受版权保护的图片数据,产生了版权争议,而由此产生的绘画作品的版权归属也尚未明确。若此类作品被应用于商业领域,极易引发版权纠纷。可以预见,在未来,如何加强对相关技术企业的监管,确保在软件产品训练时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对原作者版权的尊重;如何对利用AIGC技术产生的侵权内容进行及时查处和下架,以遏制侵权行为的蔓延,将是“剑网”行动在实践中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细化规则或指引的关键。此外,区分AIGC技术的风险等级,并提出更具针对性的监管要求,也是未来工作的重点。

  “剑网”行动20年来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其在构建良好的版权环境、促进相关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展望未来,我们也相信“剑网”行动能够不断适应新技术带来的挑战,持续强化监管、发挥影响力,使网络版权秩序更加规范,促使版权产业在健康轨道上蓬勃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文化强国贡献更大的力量。

  (作者分别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