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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需在版权保护与技术创新之间寻求平衡点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5-07-29
叶胜男
新技术的出现往往影响著作权法的发展与走向。在这种对立与统一的演变过程中,司法需要在版权保护与技术创新之间寻求“平衡点”,为技术提供者设定确切的责任边界。2005年以来,国家版权局会同公安部、工信部、网信办连续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专项行动,针对网络文学、音乐、视频、游戏、动漫、软件等领域侵权盗版问题,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网络版权保护,维护了权利人等合法权益,创造了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网络版权清朗环境。
如今,人工智能已经从弱人工智能开始向强人工智能过渡。聊天机器人的内容生成需要在数据存储的基础上,通过算法选取需要的数据并进行重组,此后被加以使用,所以相应地产生了数据挖掘、内容生成与内容使用三个阶段的版权风险。技术发展并不必然要求版权规则的变革。相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版权风险仍可以通过《著作权法》的基本规则进行治理,所以技术无论怎样创新还是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调整。
我们通过个案探索树立裁判规则,为技术创新重塑边界。在个案裁判中,我们秉持的价值取向是:包容审慎、合理关切技术发展,追踪技术创新给行业发展、商业模式带来的巨大变化,基于当事人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实施的具体行为进行侵权判定;规则重塑,利益平衡,通过司法裁判、明晰规则,规范和引导技术、行业、商业模式的健康发展,实现权利人、内容生成者、传播主体、相关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一是审结全国首例涉“胖虎打疫苗”NFT数字作品侵权案。
我们认为,NFT数字作品可以表述为一把区块链打造的非同质化数字钥匙,这把钥匙唯一指向是平台所提供的数字空间里由用户上传的数字文件,这个指向是唯一的,也是永恒不变的,所以它具有一种指向性以及由哈希值带来的非同质化的特征。该案中,我们指出四点裁判指引:NFT数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应结合NFT数字作品的特殊性及NFT数字作品交易模式、技术特点、平台控制能力、盈利模式等方面综合评判平台责任边界;明确NFT数字作品交易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明确NFT数字作品停止侵权的创新承担形式。该案充分生动阐明了司法如何正确应对NFT新技术对数字版权挑战。
二是审结A公司诉B公司短视频切割搬运系列案件,厘清算法推荐视野下平台注意义务的边界。通过审结短视频切割搬运系列案件,我们指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同于一般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系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而形成的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平台相比,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我们对于注意义务的判定应当从两方面界定:一是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对于平台上用户侵权行为或侵权内容是否明知或应知;二是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我们认为,准确界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边界应当实现“增加平台的注意义务可以使得平台以合理成本调整其算法或自动处理的流程并降低侵权风险”的目标,但仍然要在具体场景下结合推荐算法功能模式进行个案判定,从而判断平台是否“应知”,所以,我们提出五点裁判指引:一是算法推荐功能是否对所有平台用户提供了无差别服务;二是算法推荐功能是否对平台所有内容进行了无差别处理;三是算法推荐功能是否干预了平台用户行为及干预程度;四是算法推荐下的被控侵权视频内容是否明显侵权;五是算法推荐下的被控侵权视频内容用户观看规模。
三是审结A公司诉李某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中,A公司使用暗水印技术,直接跟踪、锁定到70多个盗版网站上的被控侵权文字内容完全来自李某在A公司平台注册账号中订阅的文字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对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故可以将原告损失=(侵权文字内容的阅读量)×(侵权公众号提供侵权内容的千字数)×(网络文学网站的订阅价格)×(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一到五倍),作为最终的惩罚性赔偿数额。
我们认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服务保障构建新发展格局,可以在著作权领域探索引入和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在阻遏侵权的同时充分补偿权利人,符合新发展理念内在要求,有利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