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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结合 合作共赢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5-07-29
刘文杰
在我国版权保护发展史上,“剑网”行动堪称浓墨重彩的一笔。该专项行动自2005年开展至今,给网络侵权盗版者以沉重打击,有力维护了版权人合法权益,对创作者形成强大激励,为网络空间治理和文化市场监管积累了宝贵经验。
及时回应版权保护新需求
“剑网”行动是国家层面针对版权保护新形势作出的及时和恰如其分的回应。进入21世纪,互联网既为各种类型作品提供了空前的传播便利和更为广阔的市场,也成为滋生侵权盗版的最大温床。遭遇网络侵权的对象从影视、综艺、体育赛事节目到音乐、美术、文学作品,再到网络游戏、计算机软件,可谓无孔不入。侵权盗版方式手段花样翻新,层出不穷。侵权盗版者上下游分工协作,形成完整的地下产业链。不夸张地说,网络侵权盗版的危害已经远远超出个别权利人利益受损的范畴,具有严重破坏市场秩序、阻碍科学文化事业发展的影响。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版权领域的行政执法以行为人侵害著作权且“同时损害公共利益”为条件,大量网络侵权盗版活动明显具备这一特征,“剑网”行动的开展因而适逢其时。采取专项行动这一治理方式,意味着治理力度的提升,充分显示出我国政府从根本上遏制网络侵权盗版蔓延态势的决心,是符合比例原则的正确决策。
“剑网”行动充分体现了版权保护领域治理模式与手段的创新。行政机关更为积极地参与版权治理,这本身就是一种治理思路的创新。众所周知,民事法律制裁手段往往难以起到从根本上消除侵权行为的再生产能力和物质条件。虽然《著作权法》规定,法院在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时,可应权利人请求,责令销毁侵权复制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或者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但是,鉴于司法资源的有限和执行难度,上述规定往往沦为“沉睡条款”。行政执法则不然,可以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对违法侵权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处以罚款”等权力,对侵权盗版行径收到釜底抽薪的效果。
不断创新治理模式
开展“剑网”行动的过程也是执法部门不断创新治理方式手段的过程。例如,通过发送重点作品保护预警函、约谈平台方代表等方式,督促有关企业人员采取防范措施,极大程度上防止了侵权行为的发生或复发。通过将3000多家大中型视频、文学、音乐、新闻网站平台等纳入版权重点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推动各类网站建立、完善版权管理制度。通过行政指导手段,充分调动行业协会、企业、权利人版权保护积极性,积极推动版权保护机制体制构建,包括各方成立各类版权保护联盟、权利人方与网络服务商建立版权合作机制等,促进合理、高效网络授权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剑网”行动佳绩频传,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各级版权保护部门积极履职、依法行政。这里需要特别提到的是2005年起实施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部门规章,首先,《办法》明确区分网络服务提供与网络内容提供,前者是指“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后者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其次,《办法》确立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明知”归责标准,相当于后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明知”“应知”标准。再次,《办法》详细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只需在接收到权利人的适格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措施,便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以上制度均为颁布在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电子商务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所吸收。
“剑网”行动严格贯彻上述规定,围绕平台展开的治理指向网站平台滥用“避风港规则”的行为,包括平台教唆帮助、诱导鼓励用户侵权,对用户上传、存储的侵权盗版作品进行知情的编辑整理、引流推荐,故意为侵权盗版提供搜索链接转码、广告联盟合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器托管、互联网接入,以及拖延履行“通知—删除”义务等。对于严格履行“通知—删除”程序的网络平台,执法部门与司法解释持相同立场,即平台不因未对用户侵权行为主动审查而构成过错。在删除权限上,平台删除的对象只能是权利人通知中列明网络地址的具体侵权材料,整体取消侵权网站的网络接入属于执法部门权限范围。
一直以来,发生在网络空间的侵权盗版都是版权执法的重点所在,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同样如此。回顾“剑网”行动的有效开展,既离不开准确把握包括“避风港规则”在内的法律规定精神,也要归功于主管部门所秉持的防治结合、以治促防、合作共赢的执法思路。
值得称道的是,执法行动不是单纯以罚代管,而是面向版权市场秩序的规范、版权交易机制和平台的发育,在保护创作者、权利人正当权益的同时,充分尊重商业模式和技术创新,充分顾及人民群众享受精神产品的正当需求。有理由相信,“剑网”行动将会继续服务于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主、行业自律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网络版权保护新格局,在繁荣我国文化事业中发挥重大作用。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