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网络版权执法现代化、体系化和国际化文章

作者:丛立先 张海峰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5-07-29

丛立先


张海峰


  新中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制定,1991年实施。互联网商业化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兴起于2000年前后,随即网络版权保护问题成为亟待解决并长期面临的前沿领域。可以说,我国《著作权法》一经实施,即赶上了网络版权保护的世界浪潮,而我国也确实用实际行动回应了网络版权保护的时代需求。网络版权司法与网络版权行政执法,是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的两大保护屏障。其中,网络版权行政执法是我国网络版权保护迅疾见效的强力手段和制度特色。


  为网络版权执法奠定法治基础


  我国《著作权法》既秉持了国际一般做法的版权保护制度和规则,又具有适合本国国情的特殊制度安排和规则设计。我国版权法治体系的一大特色即是版权监管与执法方面的制度安排和规则设计。无论是最初的著作权立法,还是后来的《著作权法》三次修改,都强调了版权监管与执法的相关内容。

  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例,此次修改不但将部门规章《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的具体处罚内容上升为法律规定,同时专门规定了版权执法的强制措施条款,还对版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做了层级下沉的完善规定。不断加强的版权行政执法和监管立法力度,为有效开展网络版权执法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和执法依据。

  在加强整体版权执法的同时,我国专门针对网络版权保护开展了“剑网”行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自“剑网”行动开展以来的20年里,国家版权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持续性开展联合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剑网”行动20年来所针对的具体网络版权执法领域,基本涵盖了网络视频、游戏、动漫、电影、音乐、文学、新闻、文献数据库、软件及网络云存储空间、应用程序商店、流媒体等所有网络版权保护的热点领域,就其中的网络版权前沿问题进行了有效执法,取得了很好的执法效能,实现了网络版权执法的现代化。

  一方面,“剑网”行动有效保护了网络版权权利人的利益。版权权利多数表现为小而分散,本就带有维权难的属性。网络作品数量多、传播快、技术复杂度高,靠权利人自行维权更是难上加难。“剑网”行动通过重点专项行动全面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网络平台传播作品的监管,针对性整治黑灰版权领域,有效维护了广大权利人的版权权利。

  另一方面,“剑网”行动大大促进了网络版权产业的发展。自“剑网”行动开展以来,我国网络版权产业持续向好。在网络游戏、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视频、网络动漫、网络应用程序等诸多网络版权产业领域,我国都实现了长足发展,甚至取得了国际优势地位,有力支撑了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


  助力健康网络文化生态形成


  除了有效实现保护版权、规范市场、促进发展之外,“剑网”行动还营造了良好网络版权生态环境。互联网兴起之初,网络盗版横行,大国广域加之文化版权差异巨大,仅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机构救济和惩治网络版权违法行为进而实现网络盗版的整体治理基本不可行。“剑网”行动通过国家权威监管机构上下联动的执法协作,快速高效净化了网络环境,以高效行政执法带动网络版权保护的综合治理,助力健康网络文化生态的形成。

  与其他国家重司法保护而轻行政执法的版权治理思路不同,我国一直以来重视版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双重作用,从制度安排和法律实践两个层面有效实现了版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两法衔接。“剑网”行动连续20年来的有效开展,办结了大批网络版权侵权盗版案件,其中不乏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由此形成了我国关于网络版权行政执法的较为完备的相关制度、规则和举措。

  接下来,应将“剑网”行动形成的网络版权执法制度、规则和举措进行体系化、机制化完善,以版权科学执法为要领,特别是围绕网络版权执法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做好法律法规依据和执行程序规则的立法完备,进一步做好网络版权行政保护和民事保护与刑事保护的法治衔接,进一步做好以网络平台和网络用户为主的网络版权守法普及和生态营造。


  推动行政执法国际合作


  文化无国界和文化交流国际化带来了文化产品的国际贸易,文化产品的国际贸易时时处处充满版权保护问题。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迭代和广泛应用,世界范围内的网络版权保护问题日益复杂并渴望有效解决手段,网络版权保护的国际化变得更加现实和紧迫。相较于网络版权司法保护国际合作的有序开展,网络版权行政执法的国际合作乃至国际化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在国际版权保护日渐加强的时代背景下,将我国“剑网”行动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转化为国际合作事项或国际制度规则并非不可能。

  目前的网络版权国际制度规则,还停留在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阶段。该制度规则已不能适应当前已经日新月异的网络版权国际保护实际需要。在当前全球化和国际贸易遭受严重挑战并引起国际法治难以发挥作用的现实状况下,通过传统国际合作路径实现网络版权保护国际制度规则的全面进步面临着诸多困难。在维护既有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两大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多边体系的同时,应适时适度地将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进行制度规则国际化。

  既要在多边条约的更新和缔结谈判过程中,强调网络版权执法的重要作用和规则设计,将网络版权执法规则体现为条约内容;也要在日益重要的区域性条约中规定网络版权执法内容,特别是在中国主导或参与的区域性条约中尽可能增加网络版权执法合作和监管的具体规则;还要在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等双边条约中增设网络版权行政执法协作的内容,将其与国家间的文化商品与服务贸易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国家间网络版权执法协作效能。另外,在网络版权执法制度规则国际化的过程中,还要注重与“一带一路”国家、金砖国家等重要合作对象的协作,可考虑进行整体性、综合性的网络版权执法协作安排。

  (作者丛立先系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张海峰系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