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确定性中追求确定性

——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管辖问题的分析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姚欢庆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5-04-25


  应当毫不犹豫地允许当事人存有选择空间。因为不正当竞争是独立的案由,其法律关系的认定不应依附于其他案由。若仅以“正当竞争主张具有重复性或辅助性”为由驳回管辖异议,本质上是以实体审理为前提作出的预判。这种处理方式将产生程序悖论,即案件移送后,不正当竞争的部分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实质性审查?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尤其是当信网权无法完全吞并不正当竞争部分、不正当竞争与信网权纠纷并存时,仅基于信网权纠纷的管辖规则便将案件移送的做法是不恰当的。


  知识产权由于是无形资产,其最大的特点是客体的无限同时利用的可能性,这也意味着在同一时间里,全国各地都有可能出现侵权行为,管辖也变得无处不在。

  在此种情况下,知识产权信息网络管辖权的立法,最大的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解释间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民诉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网权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就此笔者认为,信网权解释第十五条一定程度上排除了侵权结果地的管辖——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在国内或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其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被视为侵权行为地。对这个问题目前法律界学者间存在不同解释,尤其《民诉法》学者认为,信网权解释第十五条违反了《民诉法》的规定。这一点需要探讨,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此种问题。尤其是信网权解释第十五条中的“视为”,意思是“虽然不是,但是发生是的效果”。从这个解释上看,为了避免和《民诉法》的解释冲突,所以采取了“视为”表示解决跟《民诉法》冲突的问题。

  这一点同样反映在其他的司法解释上。如《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都界定了“侵权行为实施地”,并不包括“侵权结果的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主张仅以网络购买者可以任意选择的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些规定内容总体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努力限缩信网权中管辖的所在地,要在不确定的管辖中努力制造确定性,但是具体到何种程度,需要进一步考虑。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实践案件也能看出此种倾向。例如,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排除了公证所在地作为管辖的可能性。笔者认为,过分地追求确定性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很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比如(2023)最高法民辖终2号民事裁定书中,在涉及CDN的管辖权问题上,表述为“由于确定管辖的标准应当明确、便捷、高效”,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CDN服务器所在地即为侵权行为地的情况下,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从另一个角度看本案,对管辖地问题其实仍留有余地,即如果CDN的服务器IP地址能够查明的情况下,仍然有机会将其作为管辖地。

  该案件中还有由于起诉的种类客观合并而导致的管辖权问题,若一个案件既有不正当竞争,又有信网权诉讼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解决管辖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毫不犹豫地允许当事人存有选择空间。因为不正当竞争是独立的案由,其法律关系的认定不应依附于其他案由。若仅以“正当竞争主张具有重复性或辅助性”为由驳回管辖异议,本质上是以实体审理为前提作出的预判。这种处理方式将产生程序悖论,即案件移送后,不正当竞争的部分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实质性审查?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尤其是当信网权无法完全吞并不正当竞争部分、不正当竞争与信网权纠纷并存时,仅基于信网权纠纷的管辖规则便将案件移送的做法是不恰当的。

  笔者建议,在信网权管辖无处不在的情况下,法院应当积极管、敢于管,让权利人投诉有门。那么,如何平衡管辖的确定性和权利人诉权的保障呢?这其实是对每个法院法官所提出的挑战。案多人少确实是困难因素,但是在现有标准下,愿意管、敢于管,将案件解决在当地,对地方的司法环境、地方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总结一句话,当原创作品遭受侵权时,权利人如何获得便捷、有效的司法救济,是目前司法环境下大家都应当思考和面对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