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术条件下版权保护的难点、痛点及应对

——以影视文化产业切入

作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卢海君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5-04-25


  热门影视剧的版权保护有一定的周期性,一般而言,首播期为流量和热度爆发期,用户集中观看,社交平台讨论度最高,正版平台通过广告曝光、拉新会员等收益达到峰值,而影视剧的播放收益黄金期往往与盗版泛滥期高度重叠。由于新技术的发展,在互联网环境中,若不采取针对性措施严格保护版权,侵权行为就会大规模泛滥,一发不可收拾。尽管当前已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是“开播即盗”“未播先泄”的现象仍然为影视剧产业带来极大困扰。


  新技术的发展对版权产业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如果我们不及时采取措施应对相应问题,那么现有的利益保护格局可能会发生失衡,进而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规则的完善和实施产生负面冲击。本文中,笔者将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条件下影视作品盗版传播的特点与形式进行分析。

  从新技术条件下传播特点来讲,无论是短视频、网盘、搜索引擎还是电商,都表现出易获取、规模大、实时性强的特点。热门影视剧的版权保护有一定的周期性,一般而言,首播期为流量和热度爆发期,用户集中观看,社交平台讨论度最高,正版平台通过广告曝光、拉新会员等收益达到峰值,而影视剧的播放收益黄金期往往与盗版泛滥期高度重叠。由于新技术的发展,在互联网环境中,若不采取针对性措施严格保护版权,侵权行为就会大规模泛滥,一发不可收拾。尽管当前已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是“开播即盗”“未播先泄”的现象仍然为影视剧产业带来极大困扰。

  针对目前侵权的新形式,短视频、浏览器、网盘、电商均存在多种形式样态的侵权行为,且多为综合属性的侵权行为,例如短视频平台中存在切条、搬运、合集、标签、分类、推荐等,平台贴标签、进行合集分类时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并不掌握内容的信息,如何对平台上播放的内容进行合集、分类、专区推荐呢?版权侵权行为中亦是如此,多种行为之间存在关联、交叉、融合,很多行为在性质上并不仅是纯粹地提供信息存储等作用,甚至浏览器平台还为盗版内容提供竞价推广和排行榜,这两种行为增加了平台帮助侵权或共同侵权的嫌疑。

  网盘平台则是与浏览器和搜索引擎相结合,出现了主动对盗版视频设置流畅播、云收藏等功能,实现通过网盘提供高清播放、极速播放等观看效果,甚至还通过设置榜单方式对热播影视剧综漫等进行推荐侵权行为,而平台将盗版资源引导存储备份至网盘后还能再分享给其他用户。无论在技术上如何处理,从用户感知和获益角度而言,用户从网盘中获取了盗版资源,因而应当认定盗版资源由网盘平台提供。可能有观点认为,网盘的功能是通过用户上传盗版资源后,观影者可以通过网盘获取盗版资源,从技术上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向公众提供”,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符合目前行业的要求。在解释法律时若纯粹地纠结某种技术方案形成的过程,例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未修改时曾一度将“服务器标准”作为判断是否属于“提供”的标准,在当时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随着业态的发展,互联网传播的方式越来越多、越来越新,如果坚持曾经的“服务器标准”,则对行业版权保护和行业的治理产生很大的损害。在解释法律时,有人会提出,这一观点在1961年或者1977年某一页中这么规定,与现在的解释明显不同——当时并不存在互联网,当时法言法语所界定的场景一定不存在如今的情形,即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对法律的解释一定要从新行业发展的技术条件、新的场景和环境中作出有利于行业发展、有利于利益平衡的立场出发。规范发展和发展中规范,并非不鼓励新技术的发展,而是要求在规范的道路上发展,不能通过损害另一方利益来进行发展。

  此外,电商平台中也存在大量如竞价排名、广告推广、AI推荐、榜单设置、活动促销等情形,这些情形在主观上属于明知,具备法律层面上的可责性,因而存在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问题。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正视作品的市场价值,而不能仅通过侵权获利数额来认定,因为盗版行为(包括免费提供盗版资源)对版权产业造成的是系统性的、巨大的损害。

  那么,如何采取措施应对盗版侵权行为呢?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将事后归责转为全流程治理。未来,随着互联网产业和新技术发展,版权保护要树立根据新技术的特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治理的综合思维。需要强调治理的效果而非治理的措施。比如曾经的“断开链接”“删除”,采取此种行为并不能对侵权行为进行有效彻底地打击,那么,互联网平台便不再进行任何作为吗?答案是否定的。从“通知—删除”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通知—必要措施”,“必要措施”即强调效果。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就应当达到预防侵权的效果,而非等侵权发生后再来收拾烂摊子。那么过错应当如何认定?笔者认为,违反注意义务就可以认定具有过错。

  采取何种举措进行预防呢?笔者建议,从前到后、从上至下采取具有纵深的、有力的打击侵权盗版举措。首先是在管辖方面,要提高管辖的稳定性和确定性。权利保护的窗口也就是影视的首播期——大约一个月时间,因时间非常紧急,为了防止诉讼无法起到权利保护、有效制止侵权的情况出现,建议在对管辖权定义的相关裁决中提升管辖权异议的效率,即对异议进行形式上的审查。防止利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周期的情况发生。其次,加大行为保全力度,及时震慑和打击盗版行为,依法快速地作出保全裁定。就目前而言,许多侵权行为其实已易于识别、明显侵权。比如盗版网站无备案信息、发布通知,甚至允许用户自由观看盗版资源,但24小时内删除,并且网站内部会附加大量的赌博宣传和木马病毒,明目张胆地对“通知—删除”规则进行滥用。

  当然,也需要对盗版采取过滤、拦截措施,很多版权方费极大的心力去打击盗版,是因为影视综漫等节目制作过程中投入巨大,且影视版权的短期价值显著,没有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便不存在价值。因此,责任承担上,过滤、拦截便是最有效的方式。目前也有一些相对成熟的措施,比如数字指纹、关键词比对、哈希值识别校验等。关键词比对的方式可以说是“杀敌一千,误伤一百”。很多合集中盗版非常明显,因为不做热播剧便不存在流量,因而要加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让侵权者“肉疼”,提高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的成本,增强法律震慑效果。如果侵权成本低,侵权者有利可图,那么经济利益可能导致侵权者赔偿完毕后仍继续从事侵权行为。同时也需要考虑维权的成本与维权的效率问题。

  通过上述举措,笔者希望在保护包括影视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上,实现“快保护、严保护、高判赔”的效果。其原因在于版权保护是市场的底层,知识产权、市场与产业资本相加,形成发展的闭环,让知识产权保护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真正起到基础性、配置性的作用。同时,在国际贸易中,有力、到位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有助于营商环境的提升。笔者呼吁:影视版权,尤其是热播影视剧版权,需要快、准、狠地保护,因为热播期一旦过去,再进行保护的经济意义便不再明显,观众已经观看了盗版,也可能无需再观看正版,所以不能投资1个亿、判赔100万元,使判赔金额显著低于市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