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说媒介对个人信息权的敬重

作者:江作苏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5-01-09

  新闻出版业作为社会媒介,引领着社会风尚。当下的数字时代,人民群众拥有的新型权利之一是个人信息权,媒介作为传递信息和意义的工具或物质形式,在敬重与保护个人信息权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敬重是一种基本态度。在传统媒介主导的时代,媒介在传播信息时往往更注重新闻价值和公众利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相对较弱,遑论敬重。

  进入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分类产生了丰富性,一类是姓名、住址等基本信息,另一类是衍生信息,如消费偏好、旅行线路、对网购的好评差评、学生的分数、患者病案、手机号和邮箱地址,以及在单位年度评先时的投票取舍,这些似乎不涉及传统的民事权或人格权,但从权利角度来看,它们都涉及公民合法权益。

  敬重之下方可保护,因为这些亦可被称作“数据隐私”的信息,恰恰涉及既新兴又新型的权利,容易被忽略,产生滥用的风险。

  媒介对个人信息权的敬重,首先在于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确保在采集、使用、传播个人信息时符合法律要求,明确告知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方式,并获得用户的明确同意。

  敬重重在实施实策,包括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查询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和报酬请求权等。媒介应提供便捷的途径供用户查询、更正、删除自己的个人信息,并保障用户的隐私设置得当。

  敬重马虎不得,少一分敬重则多一分麻烦。有一个令人尴尬的案例:某报采访一位富有成果的副教授时,得知其已上报评为正教授的材料,于是在职称评定结果公布之前,抢先在公开报道中自作主张将其职称直接写为教授,谁知此事引起包括该副教授在内的群体投诉,因为此条涉及个人声誉的信息不敬重学术委员会、不敬重其他申报人、不敬重当事人的庄重人格,记者动机与效果造成媒介失信的逆向后果。

  敬重还表现在新闻出版单位必要的技术措施。当今的媒介,要谨防因为大意造成侵权。媒介采集到的信息要采用加密技术存储用户数据、建立严格的访问控制机制,提升信息保护水平。可以说,今天的敬重是建立在实力之上的保护,空口说保护,对于平台来讲就是失职,同样要对后果承担责任。

  敬重还在自重。古人认为,敬重自己是敬重他人与敬重社会的基础。《孔子家语》提到,“敬也者,敬身为大;伤其本,则支从而亡”。这段话强调了敬重自己的重要性,认为不敬重自己会影响到整个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今天的媒介,早已不是一般的企业,而是关联社会兴衰的平台,每一次失信、每一次侵权都有着超越自身损失的更大伤害,责任在身,何可遁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