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素雷同引争议 游戏开发须合规

作者:本报记者 朱丽娜 实习生 张家仪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4-09-12


  随着游戏行业的迅猛发展,游戏作品间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其中版权争议尤为突出。近日,一款名为《麻了个麻》的游戏因侵犯《羊了个羊》游戏的著作权而被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判罚,这一案例再次为游戏行业的版权保护敲响了警钟。

  《羊了个羊》作为一款在2022年7月火爆全网的小程序游戏,其独特的玩法和创意深受玩家喜爱。然而,就在其发布后不久,一款名为《麻了个麻》的游戏在某游戏APP上线,其牌面图案与《羊了个羊》高度相似,尽管玩法规则有所不同,但仍引发了版权争议。

  《麻了个麻》游戏运营方辩称,原告产品上架时间短,宣传运营力度有限,不足以构成知名产品,因此不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法院审理认为,《羊了个羊》中的16种图案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且原告提供了作品登记证书及发表截图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享有著作权。


  游戏元素雷同

  玩法规则不同


  2022年7月,一款《羊了个羊》小程序游戏火爆全网,其独特的玩法和创意深受玩家喜爱。其玩法是玩家可以在微信小程序内直接进行游戏,利用各种道具和提示消除每一个关卡中的卡牌和障碍。该案原告《羊了个羊》早在游戏面世之初就对游戏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对该游戏名称和游戏元素素材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

  2022年9月,《羊了个羊》游戏开发公司发现在某游戏APP中上线了一款名叫《麻了个麻》的类似游戏,且游戏中的牌面图案与《羊了个羊》游戏中的牌面图案极其相似,但其玩法规则却与《羊了个羊》不同。原告认为,被告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使用原告公司的游戏元素素材,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遂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2022年9月,《羊了个羊》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请求判令被告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的《羊了个羊》及近似牌面图案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停止该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包括停止在某游戏APP发行带有侵犯原告著作权的麻将牌面的《麻了个麻》游戏”等诉讼请求。

  被告《麻了个麻》游戏运营方辩称,原告产品不属于具有一定知名度或影响力的产品或标识,不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截至原告保全时,其产品上架时间仅一个多月,上线方式为小程序。就一款产品来说,宣传、运营时间较短,在如此短的时间及单一的上线方式之下,尚不能为公众所熟知,不能认定原告产品及产品名称已达到知名产品应具有的知名度或具有一定影响而受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且《麻了个麻》也不存在擅自使用原告产品或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在审理中认定,该案中,原告主张的涉案游戏《羊了个羊》中使用的16种图案,其颜色、线条、图形的搭配、比例均体现了创作者的选择、判断和取舍,展现了一定程度的美感,具有独创性,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该案中,原告提供了涉案游戏《羊了个羊》与16个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发表截图,因此,法院认定原告有权提起诉讼。


  “实质性相似”

  是判定是否侵权关键


  游戏元素,包括角色、场景、道具等,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些元素往往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某种形式复制,因此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法院认为,在进行游戏元素相似性分析时,确定比较对象的范围至关重要。这涉及细致地拆解游戏的各个部分,以识别出被指控侵权的具体元素和它们所属的游戏类别。在这个过程中,重要的是要排除那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元素,如思想、方法、规则和概念等。同时,需要考虑这些元素是否属于游戏行业的通用做法或有限的表达形式。总的来说,界定比较对象的实质是判断涉案游戏元素是否构成受法律保护的作品。而针对游戏著作权的保护策略中,一般采取“整体保护”和“拆分保护”两种不同的保护方法。如果玩法规则、动态画面等核心元素存在显著差异,导致游戏整体不构成相似,权利人可以主张“拆分保护”的方法,专注于相似度较高的游戏元素,如IP角色形象、卡牌等艺术作品。在对比侵权游戏元素与权利游戏元素时,权利人应综合运用整体观感法和抽象分离法,以评估两者是否达到了“实质性相似”的标准。

  原告主张在《麻了个麻》这款游戏中,使用的16种牌面图案与原告拥有著作权的16幅美术作品在设计元素、结构特征以及视觉效果上高度相似,差异仅体现在一些细微之处,如叉子:两款游戏中的叉子朝向、颜色基本一致,《羊了个羊》中叉子棍柄顶端为三角形,而《麻了个麻》中叉子棍柄顶端为球形等。因此,可以认定这两款游戏中的16种图案在实质上具有相似性,原则上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美术作品著作权。

  此外,法院考虑了是否存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情况,即确定原、被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同时,还需判断被告是否有机会接触到原告的作品。被告作为行业内的竞争者,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明知原告的游戏及其标志性的游戏元素(如牌面图案)已经在网络上广受欢迎,并且引发了一股游戏热潮,却仍然在牌面图案设计以及推广活动中模仿原告的《羊了个羊》及原告的游戏元素,以此来吸引用户关注和商业机会,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原告提出的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要求,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支持,应予以认可。

  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该案的审结不仅是对原创游戏开发者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整个游戏行业健康发展的一次重要提醒。游戏行业的创新与竞争应当建立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基础上,任何试图通过模仿、抄袭他人成果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最终都将受到法律严惩。游戏开发者在创作过程中,应当注重原创性和创新性,避免使用与他人作品相似的元素,以免引发法律纠纷。同时,游戏行业也需要加强自律,提高法律意识,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以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