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尚未有统一定论

作者:中国新闻出版传媒集团编委会主任、《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总编辑丁以绣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4-09-03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突飞猛进,人工智能创作将逐渐成为常态。人工智能生成物(AIGC)的获得极其便捷高效,且“质量”有的接近甚至超过一般的人类创作的产品,产业化明显。由此,AIGC在著作权领域带来一系列新问题。近年来,国内外关于人工智能和著作权保护争论不休,司法实践领域也踯躅盘桓,偶有判例,终无定论。

  当前问题讨论主要聚焦两方面:一是AIGC在法律层面如何认定其著作权?二是AIGC在AI大模型训练中如何保护样本著作权?

  AIGC享有著作权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不是作品,其内容的版权可保护性也没有规定。

  AI大模型训练中的版权如何保护?在数据获取阶段,未经授权直接从版权作品中获取数据用于模型训练,可能构成版权侵权。在数据存储阶段,将获取的数据存储在服务器中进行分析处理,可能涉及未经许可复制版权作品构成侵权。在数据处理阶段,对存储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对是否构成版权侵权存在争议。

  生成内容的版权属于谁?一些国家认为,如果生成内容具有独创性且符合版权作品的其他要件,则应受版权保护;但关于版权归属问题则存在不同观点,如归属于开发者、用户或共同所有等。

  今年4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被告没有取得AI使用授权,赔偿原告25万元。2023年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500元。但本案判决也强调,AIGC是否构成作品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该裁决引发的讨论还在继续。

  根据美国法律,版权归作者所有,人类作者才能拥有所有权。欧盟版权法没有直接涉及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所有权,今年7月12日发布的《人工智能法》要求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应制定相称的透明度报告。英国与欧盟的立场类似,但当人类作者使用工具(如文字处理软件或笔)创作作品时,版权将存在。

  AIGC在技术上实现了革命性突破,法律法规的制定应给科技创新留有一定发展空间,既要对知识产权这类私权进行保护,以保护创新能力,又要兼顾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妥善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进步、公共利益保障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