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山寨视频网站引流,变相牟利终被罚

作者:本报记者 汤广花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4-06-27

  避开权利人采取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在众多知名视频网站上复制视频,并通过网络传播这些视频,以收取平台佣金的形式获利……近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著作权罪案件,3名被告人共盗取726份影视作品,通过山寨网站引流牟利,最终均被判刑并处罚金。

  盗取视频引流获佣金

  事情要从2022年5月说起。腾讯公司员工发现有人避开公司采取的著作权保护技术措施盗取视频文件,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很快,卢某、卢某某、王某3人被抓获归案。

  原来,早在2019年年初,卢某就通过名为“蚂蚁乐园”的网站购买网站源代码并搭建“爱电影”网站。2021年11月14日,卢某又从成都大淘客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款购物APP,在该APP内添加“爱电影”网站入口,将该APP改名为“爱电影”APP,并在APP内发布杭州阿里妈妈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妈妈”)提供的广告链接,以获取佣金。

  为吸引用户点击“阿里妈妈”提供的广告链接并购买产品,2021年11月以来,在卢某指使下,卢某某使用向日葵远程操控软件,连接登录远程服务器,进入优酷、爱奇艺、腾讯视频等视频网站,搜索并复制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播放链接,通过AG视频解析软件解析、下载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后将解析下载的侵权视听作品上传至百度网盘。据了解,被侵权视听作品涉及综艺《心动的信号》,电视剧《虎啸龙吟》《宫心计》等。

  此后,卢某通过“爱电影”APP链接网站等方式,吸引用户进入“爱电影”网站,再链接至某网盘供用户免费下载或者观看侵权视听作品,同时,将“爱电影”APP后台与其淘宝联盟账号绑定,用于获取“阿里妈妈”支付的佣金。在此过程中,王某主要负责对网盘内的侵权视听作品进行备份和更新。

  经鉴定,涉案网盘中共有726份视频文件。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卢某、卢某某、王某通过免费提供侵权视听作品的方式吸引用户点击“阿里妈妈”广告链接并收取由“阿里妈妈”支付的佣金共计16万余元。

  检察机关以3名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为,卢某、卢某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视听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卢某某、王某三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侵犯著作权被判刑

  江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卢某某、王某解析视频网站上的视听作品系故意避开权利人为保护其作品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未经许可下载视听作品再分享至盗版视频网站系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作品的行为,上述行为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3名被告人从第三方平台收取佣金可证明其实施上述侵权行为系以营利为目的,可根据涉案视听作品数量、佣金数额认定上述侵权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据此,法院认定卢某、卢某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权利人为其视听作品采取的技术措施,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视听作品,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中,卢某安排组织其他被告人避开技术措施,复制、传播侵权视听作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卢某某、王某受卢某指使,根据其安排行事,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卢某、卢某某、王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江岸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卢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万元。

  “网络环境下,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传播更加便捷,但视听作品领域也成为被侵权的高风险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传播视听作品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的还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该案主审法官提醒,对于权利人而言,要强化保护视听作品著作权的技术措施,防止相关视频被非法获取。对于其他经营者而言,在互联网进行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著作权,杜绝盗取他人视听作品并进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发生。第三方平台也应当完善审查制度,加强广告审查与经营监管,相关监管部门还应当加强行业监管,勿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