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情包”制作需立好规矩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3-09-08
现实生活中,侵权的表情包不是个例,而是一种现象。例如,胡某于2010年在某社交平台开通账号,积累了不少人气。2015年,甲公司委托胡某编发一篇介绍该公司产品的软文。胡某编好后,将文章发布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并配用了某明星的表情包。2016年,该明星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胡某及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维权成本3000元。法院审理后认定胡某及甲公司使用原告表情包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判决二被告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
有人感到奇怪:明星本来就是公众人物,制作个表情包有何不可?而且很多人还认为,制作明星表情包,对于明星个人显然是有好处的,这不就是一种无形的宣传吗?人们在使用明星表情包的时候,明星的人气不就提升了吗?不就保持了热度了吗?
不管是制作明星表情包,还是制作百姓表情包,这里都涉及一个肖像权的问题。不管是名人还是百姓,其都有着肖像权的权利。不是不能制作表情包,而是制作使用他人图像的表情包,必须得到他人的授权,而不是“谁想制作谁就制作”。最关键的问题还在于,眼下的表情包尺度越来越大,比如图像被“极度扭曲”,比如配上的文字也“十分低俗”。表面上看只是为了好玩、为了有趣,而本质上对他人产生了侮辱和形象降低的事实。因此,对于表情包的制作,还是需要多立些规矩的。不能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以及法律法规。
(9月6日 华声在线 郭元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