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前置规范互联网经济发展

作者:本报记者 洪玉华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3-06-29

  以“广告联盟”作为关键词,对相关案例进行检索,其中一审刑事案件103件,涉及著作权23件。所涉案件都是相关人员通过设置的网站或者APP依靠流量从广告联盟平台获得广告收益分成。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袁园分享的这一数据显示了平台、流量环境下的侵权现象。

  “通过案件办理我们发现,侵犯著作权成为联盟平台获利的重要工具,他们以此赚取巨额的广告收益分成。”袁园提到,广告联盟成员和广告联盟平台、广告主,三者是广告联盟的重要主体。如果广告联盟成员涉嫌网络违法犯罪,平台应该如何承担责任是当下急需解决的问题。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部副主任姚怡同样关注到广告联盟侵权问题。她了解到,是否追究平台刑事责任,业界有截然不同的观点。“是”的观点认为社会影响很坏,平台是助推器,是滋养盗版网站的根源,应该作为打击对象。相反的观点认为,广告联盟是新兴行业,如果动用刑事手段这个最后一道防线,很可能会影响一个行业的发展。

  武汉华著科技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黄继墨认为,网络视频、网络文学、网络音乐存在和广告联盟紧密联系、形成盗版产业链条的现象。2014年就曾有地方法院给广告联盟发司法建议函,要求加大审查力度。但近10年来,盗版现象依旧存在,已经严重影响到互联网经济的发展。

  袁园建议,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广告联盟平台,对会员应具有管理和审查义务。这是广告联盟平台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

  “通常采用通知删除—规则。广告联盟平台是否应该知道侵权行为,要结合平台运营中的具体行为进行判断。比如,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是否对作品进行了编辑、修改,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是否设置了便捷的程序接收通知,并采取了相应的程序等。”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郭奕君认为,广告联盟平台是服务商,要求平台主动逐一查找侵权内容,可能增加运营成本,而且不太现实。

  但她认为,在当前版权保护大格局下,广告联盟平台应主动并且前置审查职能,包括提高准入门槛、严格审核政策,建设建立自身版权保护内部机制。否则,一旦出现明知有联盟成员网站在传播侵权内容;权利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已经进行了通知;从相关的事实中推定广告联盟平台是明显知情,但仍然继续为联盟成员提供持续的广告收益分成,包括收益支撑等情况,可能会综合具体情况认定广告联盟平台构成了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的帮助侵权,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法院的审判职能也在往前延伸。除了诉前行为保全,我们现在做得比较多的诉前调解工作,也是把审判职能往前延伸。”郭奕君建议,以相关各方的职能前置规范蓬勃发展的互联网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