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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版权保护新挑战与新对策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3-06-29
第二届版权产业创新及知识产权保护东湖论坛现场。 主办方 供图
当技术升级给大众带来便利时,由此引发的版权保护新问题也备受业界关注。在近日举办的第二届版权产业创新及知识产权保护东湖论坛上,来自版权业界、学界、司法界以及行政管理部门的专家学者围绕网络文学、“剧本杀”、广告联盟、AI生成内容等分享了实践中的案例,聚焦版权保护新问题、探索新对策。
“融梗”“本章说” 版权如何界定
新近兴起的“剧本杀”时有作品权属争议。“剧本比较复杂,需要多方参与,有时写手、游戏运营者多方约定不明,易引发争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杨新认为,就职务作品来说,“剧本杀”作品通常文创性较强,对于单位的依赖或者专有设备的依赖比较弱,因此应属于一般职务作品。双方有约定就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话,著作权应属员工享有。
委托创作合同没有规定权属,如何认定?杨新认为,委托创作作品的权属认定比较复杂,不宜简单机械适用《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未约定权属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果受委托方确实参与了创作,并且拿出创作底稿等证据证明某个角色或部分就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若作品可以分割为若干作品,受托方独立完成部分按照约定确定权属,委托方独立完成部分则归属委托方;如果作品不能分割,则为合作作品,双方为共同权利人。另外,若委托创作作品已约定权利归受托方,鉴于委托方的意思自治与权利自我处分原则,则不论委托方是否参与创作,均由受托方享有权利。
“融梗”是网络文学创作中容易引发版权争议的话题。“作家和网友在写作创意、人物设定、故事套路、情节桥段等方面借用他人作品的行为被称为‘融梗’。”据华中师范大学文学研究所所长黎杨全观察,有的网络作家认为“融梗”就是抄袭、洗稿的变相说法,但也有作家适度地肯定“融梗”,认为不能把抄袭扩大化。而一些学者则认为,“融梗”代表了一种新的文学生产可能性,在数字时代海量创作的语境下,“梗”实际上成了一种公共资源。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思想,是具体的文字描述而不是‘梗’。”黎杨全认为,“梗”可以被其他人学习、改进、翻新。如果一个“梗”被创造出来后,其他人都不能再借用,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影响数字时代的文学生产,就不会有丰富的故事源源不断地产生。
“本章说”更带来网络文学版权保护新话题。网友看完一段故事点开评论区,写评论、看评论,接着读故事,其中的评论就是“本章说”。阅读与讨论结合、作者与读者构成了共同创作,网友的群体生产是免费的、公共的,无法以著作权来衡量,体现了共享文化,但同时“本章说”的存在又对作者的著作权形成了一种保护,不少读者选择到正版网站阅读就是为了看“本章说”。黎杨全就此提出,保护作者著作权和充分发展网络共享文化之间应该取得某种平衡,这是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难题。
同人作品、相似书名 版权保护怎么“破”
武汉华著科技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黄继墨发现,有些写手和商业机构选择利用知名作品的知名度,在已有爆款作品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他们将自己的同人作品视为新作品,实际上,这对原作者和权利企业极不公平。
“只要引起角色关系和情节内在关联性,能够引起受众在脑海中浮现特定人物表达时,应当在著作权保护范围内。”黄继墨依据已有相关案例判决谈道,人物角色、角色特征、角色关系、武功招式等具体创作要素与特定形式相结合,相对完整表达了作者对特定角色塑造、设计构思时,应该受到保护。
她进而谈道,原创作品是从0到1的表达,其中的人物角色、关系、性格特征等都是从思想到完整表达的过程。但同人作品是基于原作品或者原创作品的二次创作,等同于从1到2到3的表达。她认为,权利人企业和作者寻求合法权益,并不是只站在同人作品的对立面,而是寻求一个合理边界,实现共同发展。比如,创作同人作品前先获得原作品权利人许可,双方共享利益。黄继墨认为这是一个可探讨的空间。
引进版图书译名同样存在相似问题。北京磨铁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车园园列举了引进版图书中诸多不同的书名,其中有直译,也有包含译者创造性的翻译;有不同出版社对同一作品的书名翻译,也有同一作者系列图书的书名翻译。她谈道,作品标题、人物称谓一般不作为作品给予保护,但实践中引进版图书却存在由书名引发的权益、利益纷争。
车园园认为,切断译名与图书早已形成的特定、稳定的联系,限制了图书的发行,导致图书自身的传播与利益受到侵害。同时,前手出版商虽已经丧失了图书的相关著作权益,但是可以凭借曾经的出版行为禁止其他出版商使用译名。此外,还可能带来个体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失衡。如果前手出版商已经有了商标权,并将图书译名又授权给其他图书使用的话,图书方被迫改名,会导致读者与市场的混淆。她期待在引进版图书书名翻译、保护上有所限制。
优先续约、侵权判赔 争议如何厘清
合同到期后与其他合作方签约在出版实践中并不鲜见,但涉及优先续约问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陈锦川提到,优先续约权并非法定权利,而是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权利。在已有案例中,法院认为,根据约定,合作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对乙方欲出版的作品拥有优先续约权。相关方应在与第三方签约前通知甲方欲与第三方签订协议的意向,并披露拟与第三方签订合作合同的基本条款。
在出版实践中还涉及专有使用权。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专有使用权必须基于合同产生,要采取书面形式,但是实践中不乏口头约定。专有出版权协议到期后,双方通过口头方式约定被许可方可继续出版的,被许可方所获得的权利是否为专有权利?陈锦川提到,首先要看惯例,如果之前是图书出版合同,按惯例图书出版合同通常约定的是专有出版权,因此即便是口头约定续约,也可认为给予的是专有出版权。此外,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合同没有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因此,口头协议最好约定清楚是专有出版权还是非专有出版权。
出版实践中还存在重复授权引发的纠纷。陈锦川认为,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原著作权人就相同权利重复进行转让或许可给不同的人的,应当支持在先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取得著作权或者专有使用权。在后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明知或者应知原著作权人已经将相关权利转让或者授权许可他人专有使用,仍然依据与原著作权人签订的转让或许可合同使用作品的,应当与原著作权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侵权需要赔偿,侵权赔偿要遵循严格标准,同时还要考虑司法裁量的高额成本。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涛认为,侵权判赔难,主要难在证明,赔偿难和证明难息息相关。裁判结论要充分观照市场基准,汇聚反映涉案作品市场性、价值性、利益性损害的所有数据、信息、素材。
由此,杨涛建议以全面保护理念护航版权产业发展、以创新判赔思路支撑版权个案公正。他认为,损害赔偿并不是解决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唯一方法,还是要寻求比较合理的多元化、综合性的解决方案,否则会带来巨大的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毕竟,一切版权保护制度都要使产业朝着互利共生、健康有序的发展方向迈进,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