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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头会馆》被“搬运”,北京人艺获赔超56万元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2-03-03
□本报记者 郝天韵
核心阅读:该案涉及新、旧《著作权法》下表演者权保护的诸多争议问题,对于规范视听表演使用、维护演出单位合法权利具有借鉴意义。
演出市场版权保护问题复杂,需要剧团与视频平台均增强版权保护意识,在现有的著作权法律框架内合理维权,方能携手共创更加健康的市场环境。
作为文化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演出市场在释放商业价值的同时,在版权保护方面也面临诸多挑战,尤其是在传播渠道日益多元化的当下,演出单位与视频平台版权纠纷逐渐增多。
此前,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北京人民艺术剧院(以下简称北京人艺)话剧《窝头会馆》的完整演出视频被搬至“PP视频”网站。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北京人艺诉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聚力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审案件,最终判决上海聚力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北京人艺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1360元。
未经授权擅播话剧惹纠纷
《窝头会馆》是北京人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的献礼剧目。作为话剧《窝头会馆》的演出单位,北京人艺在演出过程中,将话剧《窝头会馆》录制为录像制品。上海聚力公司在其运营的“PP视频”上提供了《窝头会馆》完整版话剧演出录像视频,并同时删除了北京人艺表演者、录像制作者身份及版权声明的前三屏内容(以下简称前三屏内容)。
北京人艺提起诉讼,主张上海聚力公司侵犯了北京人艺表演者权,同时侵害其录像制品制作者权,请求法院判令上海聚力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人艺作为演出单位,虽然享有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权利,但不享有作为人身权的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并据此认定上海聚力公司删除前三屏内容的行为不侵害北京人艺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未支持北京人艺要求上海聚力公司承担消除影响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上海聚力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人艺经济损失6万元及公证费11360元,驳回北京人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后,原被告均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选择适用成争议焦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的焦点问题之一,便是北京人艺作为演出单位是否享有表演者权中的表明身份的权利。由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著作权法》适用期间,而二审受理时,新修改《著作权法》已经施行,基于此,该案二审审理涉及新旧法律的选择适用问题。
上海聚力公司针对北京人艺的上诉请求辩称,北京人艺对涉案话剧《窝头会馆》不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理由一是表演者权属于表演者,北京人艺作为演出单位,没有获得全部表演者授权,不享有表演者权。二是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属于人身性权利,不应由演出单位享有。
二审判决详细比较了在2010年《著作权法》以及新修改《著作权法》的不同情况之下演出单位权利保护方式的异同认为,在2010年《著作权法》中,演出单位可以作为表演者,直接享有各项表演者权,既包括其中的财产性权利,也包括如“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等人身性权利。《窝头会馆》录像视频开头部分显示的“话剧窝头会馆北京人民艺术剧院演出”字样,即为北京人艺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方式,“PP视频”未经许可删除该字样,侵害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在新修改《著作权法》中,表演者仅指从事表演活动的自然人,演出单位不再作为表演者,演出单位可以通过职务表演制度获得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但是并不能获得“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等人身性权利。为此,新修改《著作权法》增加规定了“故意删除表演权利管理信息”的民事责任,为演出单位对外彰显权利主体身份提供了新的保护方式。
二审法院认为,尽管新、旧《著作权法》对于演出单位权利保护路径不同,但是都承认和保护演出单位基于演出的投入、筹备、组织、排练等所应获得的权利,也为演出单位对外彰显权利主体身份作出了相应的制度设计。如果仅仅因为适用2010年《著作权法》而认为演出单位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应当保护,不阐释新修改《著作权法》进行了怎样的相应调整,回避对演出单位相应的权利如何保护之探究,不仅不利于旧法与新法的衔接适用,也不利于对演出单位权利的保护。
依据新修改《著作权法》第四十条规定:“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该规定中,不仅明确演员是表演者,而且也明确地将表演者权划分为“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和“其他权利”。无论是约定还是没有约定以及约定不明确,演出单位能享有的是“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
因此,法院认为,根据新修改《著作权法》的规定,演出单位虽然不能享有表演者权中的表明表演者身份等人身属性的权利,但通过职务表演规定,演出单位可以获得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并通过加强对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为演出单位对外彰显权利主体身份提供了保障。上海聚力公司运营的“PP视频”删除的信息割裂演出单位与演出作品之间的联系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消除影响,提高赔偿额
对于北京人艺提出的消除影响的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上海聚力公司侵害了北京人艺作为表演者享有的“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侵害了北京人艺作为录像制作者享有的“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判赔数额上,二审法院认为,由于该话剧创作排演成本较高、具有较高知名度;侵权视频完整呈现了《窝头会馆》表演的全部内容,视频播放量达到195769次,获得了较大的流量。因此,法院提高了上海聚力公司的赔偿数额。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人艺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改判上海聚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律师费5万元、公证费11360元,并在PPTV显著位置连续7日刊载声明消除影响。
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6月1日起生效的新修改《著作权法》对表演者和表演者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其中重要的一项变化是演出单位不再作为表演者,并同时增设职务表演制度,引发相关行业从业者特别是演出单位的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