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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醒时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1-08-04
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吴卫玲
近期,山东省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指导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青岛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在对胶州市青岛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正在印刷具有“联合国避难署”标识的防水签布。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和承印合同,但现场负责人不能提供。据现场负责人供述,该公司现有印刷成品125件,检查中当场查获涉嫌非法印刷品49件、违法经营额801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70元。
经执法人员进一步查证确认,该公司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而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胶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和《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闻出版)》:序号26,违法行为“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程度较重“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1万元以下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万元罚款”。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青岛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63元,没收印刷品125个、印刷机1台,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相关规定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印刷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