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落槌!雕塑抄袭者被判销毁侵权品并致歉

司法判定明确“侵权复制品销毁”适用标准

作者:本报记者 吴明娟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5-09-11

  当今,版权保护愈发受到重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雕塑作品著作权侵权案引发关注。

  北京正德丰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德丰泽公司)开发的楼盘项目中陈列的雕塑,因与当代艺术家郑某的作品“淋漓六号”高度相似引发著作权纠纷。历经一审、二审程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今年7月30日作出判决,认定正德丰泽公司与笛东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笛东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在维持一审关于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基础上,新增“销毁侵权复制品”“书面赔礼道歉”判项,不仅为雕塑作品著作权保护划出清晰法律边界,更通过司法实践强化了原创艺术品的法律地位,彰显了司法对艺术创新的有力维护。

  原创雕塑被“山寨”引争议

  郑某系当代艺术家,其创作的雕塑作品“淋漓六号”于2013年1月完成创作,同年2月首次发表,并于同年10月17日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该作品为不锈钢材质的镜面形态反重力雕塑,造型近似S形且呈螺旋形态,整体镂空,以独特设计定格水飞溅、升腾、旋绕的动态轨迹,表面处理细腻、细节丰富,具有较高的审美价值与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郑某通过官方网站及多篇2016年至2022年间的公开报道,对该作品的署名、材质、创作细节等信息进行了公示。

  2023年5月,郑某的委托代理人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孙河壹号别墅区的涉案楼盘内,发现一处尺寸约为200厘米×150厘米×300厘米的金属雕塑。经比对,该被诉侵权雕塑与“淋漓六号”在整体造型、曲线走向、主要分支结构及延伸分叉细节处理上基本一致,仅在色泽、雕琢精细度、比例及局部雕刻细节上存在细微差异,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而该雕塑未标注郑某署名,郑某认为其复制权、署名权、展览权均遭到侵害。

  经查,涉案楼盘的开发商为正德丰泽公司,该公司自认委托第三方公司制作并安装了被诉侵权雕塑;笛东公司作为涉案楼盘的景观设计单位,不仅在其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展示包含被诉侵权雕塑在内的涉案楼盘设计案例,还向正德丰泽公司提供了包含该雕塑尺寸、材料要求、位置信息及整体轮廓细节的施工图纸,并标注“专业厂家二次深化设计”字样。

  面对自己的作品被抄袭,同年9月,郑某向两公司寄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销毁雕塑、赔礼道歉并协商赔偿,但未获回应。2024年,郑某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为由将正德丰泽公司与笛东公司诉至法院。一场激烈的维权之战就此拉开帷幕。

  围绕三大焦点展开辩论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双方围绕“郑某是否享有著作权”“两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侵权责任如何承担”三大焦点展开辩论。

  一审法院认定,郑某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署名复制件照片及公开报道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为“淋漓六号”的著作权人;笛东公司在设计过程中接触过“淋漓六号”,且向正德丰泽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包含侵权雕塑核心设计细节,两公司存在共同侵权合意;正德丰泽公司作为开发商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委托第三方制作安装侵权雕塑,二者构成共同侵权,侵犯了郑某的复制权、署名权、展览权。

  关于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正德丰泽公司与笛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郑某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费用2.5万元。对于郑某提出的“销毁侵权雕塑”“赔礼道歉”诉求,一审法院认为“停止侵权已足以遏制侵害行为”,且“赔偿损失可弥补损失”,故未予支持,同时驳回了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各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郑某上诉称,一审未支持销毁雕塑及赔礼道歉请求于法无据,且赔偿金额低于作品市场价值,不足以遏制侵权;正德丰泽公司则主张其无侵权故意,雕塑设计方案由笛东公司提供,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笛东公司辩称其未参与雕塑设计,仅按正德丰泽公司要求列入设计文件,不构成侵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上诉后,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审查,并对法律适用进行了严谨细致的考量。今年7月30日,法院作出判决,为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画上了句号。

  二审法院明确维持一审关于“两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认定,指出正德丰泽公司作为楼盘开发商及设计发包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委托制作安装侵权雕塑,应承担侵权责任;笛东公司作为专业设计单位,在接触权利作品的情况下未提示侵权风险,反而提供细化设计及施工指导,与正德丰泽公司存在共同侵权合意,应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各方争议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二审法院作出改判。其一,二审法院支持“销毁侵权复制品”诉求。法院援引《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五款“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的规定,认为两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不应销毁的特殊情况,故判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销毁侵权雕塑。其二,支持“赔礼道歉”诉求。二审法院指出,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两公司侵犯郑某署名权,应承担赔礼道歉责任,判令二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郑某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核实;若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两公司承担。其三,维持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赔偿。二审法院认为,一审综合考虑作品知名度、独创性、侵权使用方式及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30万元经济损失及2.5万元合理费用,数额合理、依据充分,予以维持。

  最终,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判项;撤销一审“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判项;新增销毁侵权复制品、书面赔礼道歉的判项;驳回郑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全链条守护创作者权益

  此案作为雕塑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典型案例,其终审判决具有多重导向意义。

  在法律适用层面,法院明确了“侵权复制品销毁”的适用标准,强调如果无特殊情况,应依权利人请求责令销毁侵权复制品,打破了“仅停止使用即可遏制侵权”的惯性认知;同时,明确著作人身权受损时“赔礼道歉”的必要性,凸显对创作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此外,终审判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单位的注意义务提出明确要求:开发商作为项目主导方,需对使用的设计成果及实物作品履行合理审查义务;设计单位作为专业机构,不仅应避免自身侵权,还需对委托方提示侵权风险,共同筑牢版权保护防线。

  有业内人士表示,此案的判决既维护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作出规范指引,有助于遏制“低成本仿制”“漠视著作权”的行业乱象,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