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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破解微短剧跨国维权难题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5-09-11
在微短剧侵权判定中,“实质性相似”与“合理使用”的边界需遵循明确法律逻辑。核心在于认定“实质性相似”——即被诉作品是否非法挪用原作品受保护的独创性表达,而非不受保护的思想。中美司法实践普遍采用“抽象过滤法”:先将作品分解为情节、台词、人物等层次,过滤思想、事实、通用场景等非保护元素,再比对剩余独创性表达。若高度重合,则构成“实质性相似”。
即便存在相似,还需判断是否属“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及国际四要素标准要求考量使用目的、作品性质、使用比例及市场影响。同属商业平台,“一比一复制”竞品内容自然出于商业目的,复制核心部分且替代原作品市场,显然不属合理使用。
法律差异加剧维权难度
跨国维权中,平台责任需重点明确。作为头部出海平台,应承担更高标准的版权过滤义务。因其头部地位意味着更强的技术能力、专业团队和资金实力,司法与监管对其合理注意义务要求更严,包括技术过滤、版权库比对、重点内容筛查等。《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若“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内容未采取必要措施,需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与“避风港原则”有显著区别——后者要求平台在“通知—删除”后及时移除侵权内容,但平台对内容具有选择权和控制权,不能简单适用该原则。若其仅下架少量侵权剧集而未全面停止侵权,不符合“避风港原则”的及时、彻底处理要求,不能以此免责。
当前,面临此类跨国侵权纠纷,跨国维权面临多重法律障碍,核心集中在管辖权与法律差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规定,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或协议选择的法院地法律。但若平台运营地、服务器多在境外,中国法院可能以“不方便管辖”拒绝审理,权利人需赴境外起诉,承担高额成本与漫长周期。
法律差异加剧维权难度。比如,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即自动获权,登记非强制但可强化证据;美国则要求起诉前完成版权登记,且对“独创性”审核更细,需核查外国作品在起源国的保护情况。举证标准上,中国要求原告证明权属、被告接触作品及实质性相似,“合理使用”由被告举证;美国则需原告提供被告“实际接触”原作品的直接证据(如采购记录),否则易败诉。赔偿计算方面,我国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等顺序确定赔偿,有法定上限,惩罚性赔偿举证难;美国允许权利人选实际损害加利润或法定赔偿(每部750美元—3万美元,故意侵权最高15万美元/部),但需精准诉讼策略。
期待优化保护效率
当前行业各自为战的被动维权模式难以应对短平快的跨国侵权。需构建跨平台原创内容数据库与侵权黑名单共享机制,通过区块链、数字指纹和时间戳技术实现权属认证与快速存证,解决举证难问题;联合抵制重复侵权主体,提高侵权成本,符合《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大保护”政策导向。
头部平台应承担引领责任:技术上开发部署内容识别过滤系统并共享方案;规则上制定“先授权后使用”的自律公约,统一投诉与处罚标准;合作上共享侵权线索,支持跨境集体诉讼。立法与司法需优化保护效率——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引入短剧内容快速确权通道,如简化登记、区块链存证,增设针对短剧的惩罚性赔偿指引,将传播速度、侵权范围、平台获益作为加重赔偿因素。海外层面,推动双边版权协议,建立跨境维权绿色通道、区域黑名单共享及多元纠纷解决平台,降低诉讼成本,破解“维权速度追不上侵权速度”的困境。
现在,行业已有创新模式可借鉴:用“通知—删除”规则要求海外平台快速下架侵权内容;通过行业集体维权或示范诉讼分摊成本;联合目标市场版权管理组织代行权利;采用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实现低成本高效解纷。这些模式通过程序简化、成本共担、技术赋能,能系统性降低跨境维权障碍,为中国短剧出海构建可持续法治环境。
(作者于波系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戴静茹系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24级研究生)
本版图片均为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