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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短剧行业如何冲破侵权盗版困局,重构版权生态链——
明晰权利边界 强化源头治理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5-09-11
近年来,中国微短剧凭借“短小精悍、叙事强烈”的独特形式在海内外迅速走红。据《中国微短剧行业发展白皮书(2024)》权威数据显示,2024年中国微短剧市场规模已达504.4亿元,预计至2027年,全国微短剧产值规模将突破千亿大关。这一蓬勃发展的产业态势下,日渐成熟的创作与传播环境也催生了大量侵权盗版内容,成为行业健康发展的隐忧。
日前,某头部短剧出海平台因被指抄袭国内头部微短剧公司的原创作品,引发公众对中国文化产品在海外市场版权保护的关注。作为强内容型产业,如何通过法律明晰权利边界,界定平台责任,强化源头治理,是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确保出海之路行稳致远的关键命题。对此,《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进行多方采访,汇聚法律专家、平台方、创作者等思考,共议微短剧侵权盗版破局之道。
头部平台陷侵权纠纷引关注
微短剧之所以能在短时间内“破圈”崛起,关键在于其时长短、节奏快、爆点密的内容特性——让观众无需投入大量时间即可获得观看满足。因此,内容是微短剧的生命线。
记者梳理发现,此次争议的核心在于“一比一抄袭”的认定标准。争议方之一的微短剧制作公司听花岛提供对比材料称,涉事平台上线剧集不仅复制了原作“皇嫂身份错位”“小叔宠嫂”等核心设定,更在关键情节推进节奏、矛盾冲突设计上呈现高度重合。以《冷面小叔宠嫂无度》为例,其“替嫁”“契约婚姻”“先婚后爱”等典型元素在涉事平台短剧中被完整复制,部分台词与分镜构图甚至存在直接对应关系,形成“本土化包装+内容直接复制”的侵权模式。
在法律层面,版权侵权判定需满足“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听花岛法务相关负责人何倩向记者介绍,对比原创与涉案作品可见,虽存在背景替换、题材调整等抽象改动,但《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体表达而非抽象思想。她认为:“故事线、情节、人物关系及基于其产生的故事等具体表达,经对比与原创作品基本一致,认定侵权的思路和原则不变,希望司法给予公正判决。”
“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中“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是关键难点。何倩认为,短剧作为视听作品,相似性分析需多维度展开:需将侵权作品中与原创相似的部分梳理剥离,包括剧本的人物设定、具体情节、情节编排,以及视听语言,例如场景造型、分镜设计、剪辑顺序等要素。她列举常见侵权类型——直接翻拍抄:1∶1复制剧情台词,仅替换角色名与演员,同时存在视听语言抄袭,如镜头画面、转场剪辑;轻微改动抄:出于本土化需求对少量情节删改,核心情节未变;套壳抄:将原有人物设定、关系、情节编排置换到新主题壳下,如都市情感剧套入狼人题材等。
在“一比一抄袭”判定中,“实质性相似”与“合理使用”的边界如何界定?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研究员杨勇表示,“接触+实质性相似”是著作权侵权的核心标准,非完全一致的大篇幅相似亦可构成侵权。合理使用是我国《著作权法》列明的13种法定免责情形,司法实践中除这13种情形外,“一比一抄袭”难以构成合理使用。
杨勇提到,需运用“思想/表达二分法”进行比对。在比对两家公司微短剧的相似度前,需要提及的概念是“思想/表达二分法”,这是比对文学作品相似度的一项重要方法。这一方法将文学作品从最“底层”的台词表达“概括抽象”到某一场景的情节设计,再“概括抽象”到某一章节的情节架构,再“概括抽象”到人物关系,最终逐步“概括抽象”到最尖端的主题思想,由此形成一个金字塔,而情节架构、台词设计、人物关系等分属于金字塔中的每一层。《著作权法》在金字塔中间“划出”一条横线,横线上方的主题思想等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各方都可以使用,比如各方都可以拍摄换子成龙、吸血鬼与人类爱情故事等主题的微短剧。而在横线下方的具体台词表达等则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因此,在判断两部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需综合比对横线下方的台词设计、情节设计、因果发展顺序、人物关系设计等要素,最终作出综合性判断。
跨国版权维权困难重重
随着微短剧在海内外爆火,部分平台通过“复刻+本土化处理”国内爆款剧,在海外平台快速推出,既降低制作成本,又可能提升爆款率。然而,这种速战速决模式一旦涉及侵权,将给原创方维权带来极大障碍——境内起诉面临取证难、立案难、跨境执法难;境外起诉则需应对法律体系陌生、诉讼周期不确定等风险。更甚者,维权成功时侵权内容往往已“名利双收”,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微短剧跨境侵权频发,暴露出行业对内容权属认定与合规管理的缺失。
陈瑞卿提到,海外维权面临“三高两低”困境:时间成本高、经济成本高、举证难度高,执行效率低、胜诉率低。例如某短剧被某国外公司翻拍案,因诉讼周期长达18个月、费用超8万美元被迫放弃,导致原剧流量损失40%。他提出,可通过项目投保覆盖海外维权成本,降低企业风险。
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开展跨国维权成为业界焦点。广东财经大学人工智能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姚志伟指出,尽管中外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但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涉案的侵权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可由被侵权人住所地即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意味着点众、听花岛等版权方可在国内提起诉讼,显著降低跨国维权成本与执行难度。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教授、文化娱乐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文杰进一步补充,中国短剧如构成视听作品,在美国同样受其版权法保护,且美国版权法设有刑事制裁条款,权利人需积极主张权利。他特别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赋予权利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可管辖;若两者均难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终端设备所在地也可视为侵权行为地。
北京合博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史本军则从实务角度剖析跨国维权难点。以“换皮抄袭”为例,将演员替换为他国面孔、重构分镜设计,构成对“实质性相似”认定中的“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挑战。他提到,美国作品登记采用实质审查制度,要求提供创作底稿、拍摄花絮、上线日志的全链条公证并经领事认证,单案耗时4—6周;中国作品登记多为形式审查,权属证据链完整性常成跨国诉讼争议点。赔偿计算方面,美国一审平均12—18个月,若涉及证据开示、专家报告等程序,周期可延长至3年。更严峻的是,短剧收益集中在前90天,诉讼未结束剧集已“过季”,会出现“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困境。
“因此,我们呼吁业界积极主张权利。”刘文杰说,唯有通过法律手段形成威慑,才能打破“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恶性循环,真正实现从“流量出海”到“价值出海”的转型。
平台责任界定存在争议
在维权过程中,关于平台责任界定一直存在争议。姚志伟指出,若平台直接发布或改编内容,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若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且为第三方上传,可能适用“避风港原则”。
史本军律师结合重庆高院“腾讯诉快手”案强调,平台若对侵权内容存在编辑控制权、直接获利或放任重复上传,将丧失“避风港原则”保护,需承担连带责任。涉案平台被指对剧集进行首页推荐、贴片广告分成,且收到律师函后仍保留超70%剧集,已触及“红旗”标准,构成帮助侵权。
对此,点众科技董事长陈瑞卿倡议头部公司发起“陪审制度”:维权方提交证据链,被诉方不认可则共同审阅调色盘,认定抄袭后实施下架、赔偿等处罚。
事实上,当前中国版权协会微短剧工作委员会等已发布自律公约与《微短剧版权使用规范》,推动“黑白名单”共享及“一次下架、全网联动”机制。
杨勇提到,互联网平台知识产权侵权长期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即权利人发函并提供初步证据后,平台需下架处理,否则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视频平台需承担更高注意义务,如重庆高院《长相思》案明确将过滤拦截义务纳入必要措施,否则无法适用“避风港原则”。此外,“红旗原则”适用于明显侵权场景,如热映影片资源被平台传播时,无需权利人通知即可认定侵权。
平衡权利保护与创新激励
面对微短剧行业短平快的特性,对版权保护提出新的挑战,史本军建议,在保持现有保护周期基础上,建立弹性赔偿机制——对热播期侵权行为提高赔偿标准,对职业侵权者适用1—3倍惩罚性赔偿。
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出版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金花表示,从内容产业发展角度衡量,版权不仅是法律层面的权利界定,也是深度嵌入内容创作、生产、传播及消费全链条经济活动的价值枢纽与关键中介,单一的版权保护措施难以奏效,需要版权生态综合治理。为了行业健康发展,平台应该为创作者提供更好的版权服务,除了基础性的保障措施外,需要加强对一线对接人员的版权服务培训,为创作者、特别是新创作者提供专业的创作建议和版权服务。创作者自身也应加强创作伦理和版权意识,与正规平台合作。
何倩也提到了在微短剧行业中,“技术+法律”双轨维权策略的重要性。目前,听花岛已建立常态化监测机制,通过技术手段追踪侵权内容,联合专业律师团队固定证据。在“套壳抄”案例中,团队通过对比人物关系图谱、情节逻辑链等独创性表达成功维权,形成可复制的维权范本。她建议建立联盟制定统一规范,设立版权交易平台规范流转,并通过侵权举报奖励机制动员社会监督,形成全社会共治格局。
陈瑞卿认为,微短剧出海需平衡流量竞争与内容合规,呼吁头部平台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放版权数据库、共享防侵权技术构建共赢生态。何倩说,企业在争议中发布声明不仅是维护权益,更是向行业传递强势追责态度,推动规范建立。未来需司法、管理部门、平台多方协同,织密版权保护网,实现从“流量出海”到“价值出海”的转型。
在可持续发展路径上,陈瑞卿认为,行业需平衡创新激励与权利保护:一方面鼓励原创内容生产,以优质故事、独特视角吸引观众;另一方面强化版权保护,通过法律手段与技术工具结合打击侵权。点众正探索“内容+技术”双轮驱动模式,利用AI生成剧本、智能剪辑提升效率,同时完善版权管理确保权属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