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的破局与立势

作者:孔祥俊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5-07-29

孔祥俊


  互联网高速发展、新技术推陈出新,市场对于版权的需求日益旺盛,随之而来盗版侵权问题日渐突出,制约了互联网的良性发展。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维护网络版权环境秩序,护航网络产业健康成长,国家版权局会同公安部、工信部、网信办连续20年开展“剑网”行动,展现了国家打击网络盗版侵权的目标和决心。


  促进网络版权繁荣创新


  “剑网”行动针对网络文学、音乐、视频、游戏、动漫、软件等领域侵权盗版问题,采取多元化、多维度的措施,结合内容传播的新特点、新领域、新方式,每年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当下显著问题开展治理动作,加强网络版权保护。

  20年来,相继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11545起,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1214件,先后公布重点作品预警名单106批、1387部热播热映作品,删除侵权盗版链接1138万条,关闭侵权盗版网站(APP)17906个,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版权治理有效经验,切实服务产业发展。“剑网”行动为网络版权创造了更加公平、更有秩序的清朗环境,促进了互联网高速发展、网络版权繁荣创新。

  互联网时代网络著作权保护一直是各国立法、司法的重点关切。“剑网”行动中的重点案件,反映了网络发展背景下的典型问题,这些案件的审理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要点、难点给予积极探讨和回应,践行了通过法律手段打击盗版侵权行为、惩治网络犯罪的宗旨。

  “‘剑网’行动十大案件”是专项行动治理效果的体现之一,由点及面、以案释法。其中,正确理解著作权侵权规则、厘清平台责任边界,是网络盗版侵权案件中准确判断各方权责的关键。

  “剑网”行动也可以看到版权保护难点的变化和趋势。数字技术迅猛发展、人工智能日新月异、新科技新应用层出不穷,传统著作权保护制度面临诸多挑战。网络环境下,在既有著作权制度基础上构建以网络服务提供者“避风港原则”为核心的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能否进一步发展,准确理解和科学运用“避风港原则”,是建立健康、有序的网络著作权治理逻辑的关键。

  “避风港原则”产生于互联网发展早期,目的在于解决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保护的特殊问题。它通过限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以实现权利人保护、网络平台发展与公众信息自由之间的平衡。


  规则制定需平衡多方利益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治理中,有权利人对平台提出主动审查和过滤的要求,成为当前争议的焦点。权利人认为平台技术的进步应当随之增加主动审查责任,而平台则认为这会带来巨大的成本负担及误判风险,限制公众的信息表达自由。网络生态的深刻变化,尤其是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以及大型平台的崛起,使得网络侵权的表现行为、内容使用的覆盖规模都更加复杂。即使各方对“避风港原则”的理解不尽相同,理论讨论和司法实践分歧增多,但总体上并未动摇现有的立法框架和利益格局。关于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规则中的“避风港原则”是否需要在立法上进行变革,面对新变化时司法如何自处,对此有必要从立法论和解释论的视角进行澄清。

  从立法论角度,“避风港原则”是否已经过时?相较于欧盟,我国的数字版权保护规则是基于权利人、互联网产业和社会公众利益平衡的结果,权利保护只是其目标之一,促进产业发展和保护公众获取知识信息仍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并且,当前的算法、过滤技术远没有达到精准定位侵权材料的程度,对于是否侵权的判断涉及合理使用等复杂问题,现有技术还达不到进行替代性判断和颠覆“避风港”法律基础的程度。因此,现行数字版权规则总体上符合数字版权保护实际,通过立法改变“避风港”等规则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不大。

  从解释论角度,“避风港原则”并未到需要改变的时候。司法奉行的是解释论,所行使的是一种法律适用的判断权而不是法律的创制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红旗标准”、“具体过错”,而不是概括过错等是立法的定位和刚性标准,是立法者确定的权利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风险承担和责任大小的法律界限与定性标准,不属于司法可以任意废弃的对象。司法必须以守法为前提,而侵权行为的判定和侵权责任的承担是针对已发生的行为,而非未来的行为。比如对于过滤的要求,在著作权网络侵权裁判中,过滤是为制止该行为继续存在的需要,过滤的前提也必须是能够确切定位。裁判不适宜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一般性或者概括性的审查义务,因为这不是以已知的侵权事实为前提,而属于对于未发生的行为采取的预防性措施。裁判要求对未发生的侵权行为采取主动过滤措施,并无法律依据,也不一定符合过滤技术发展的实际。


  审慎回应技术发展新挑战


  我国互联网产业虽然发展迅速,但在全球竞争格局下仍处于劣势,仍需进一步做大做强,提升产业优势。对于仿效欧盟的观点,实际上,我国与欧盟的情况不同,不能简单地将欧盟著作权保护的方式作为新趋势,更不能简单地对其进行模仿借鉴。我国著作权保护多方利益平衡的精神与促进产业发展的立法政策并未过时。司法可以创新,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遵循立法原则。

  20年“剑网”行动,荡涤了网络盗版沉疴,维护了网络清朗环境,并为其繁荣发展奠定基础。要运用好守正与创新的力量,坚持维护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宗旨,坚守“避风港原则”的限定责任和基本逻辑,审慎渐进地回应技术发展带来的新挑战,实现权利人利益、平台发展和公众利益的动态平衡,保障互联网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