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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AI创作音乐有哪些版权风险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5-06-05
随着AI技术的飞速迭代,各种翻唱、作曲等AI工具不断涌现。原本需要长期艺术学习和技能培训的音乐创作活动,现在利用AI工具可以轻松上手,生成效果媲美专业创作的音乐“作品”。AI工具的出现,对包括音乐行业在内的众多创作领域都产生了直接影响。那么,利用AI工具创作音乐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此类“创作”活动是否有版权风险?哪些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体现人类创作行为才可受法律保护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指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本质上是保护人类的创作活动。作品是人类创作活动的载体。雪花、树叶、贝壳、奇石等即便在大自然鬼斧神工下独一无二的事物,由于缺乏人类的创作活动,并不会因为由人类找到、发现、拥有就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向AI工具提出简单的创作要求,例如,生成一段中国风背景音乐,考虑山谷、小溪、鸟鸣元素,30秒长……AI工具根据前述要求生成的音乐不是人类创作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然而,如果使用者向AI工具提出非常具体的创作要求,体现了使用者的创作思路,实现了与AI工具合作创作的效果,AI生成内容则承载了使用者的创作行为,有可能构成作品。例如,作曲家因身体原因无法亲自写曲谱,但通过哼唱,由AI工具生成曲谱;使用者将自己创作的词曲文稿录入AI工具,要求AI工具混音合成歌曲小样,并基于小样继续提出修改完善的要求。
将思想转化为表达的具体行动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创作行为,只有体现了人类创作行为的内容才可能构成作品。因此,利用AI工具创作音乐,只有体现了人类的创作行为,才可能受到法律保护。
直接使用AI生成内容风险不可防控
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并不禁止利用AI工具生成音乐、图片、视频等内容,也不禁止艺术家使用AI工具辅助创作,但包括中国、美国在内的国家,陆续以行政法规、政府命令等方式,要求使用者对AI工具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尤其是对于参加音乐创作比赛、摄影比赛等活动的作者,主办方通常要求参与者明确其投稿作品的创作过程有否AI工具辅助,并要求参与者对AI生成内容和辅助部分进行明确标识。
在AI工具严格依靠使用者“投喂”材料进行辅助工作的情况下,使用者对其提供的素材是否经过合法授权有一定把控能力,使用者应当主动避免使用未经授权的作品进行衍生创作。但是,在使用通过全网学习已经爬取、吸收大量作品的通用大模型的场景下,使用者很难判断AI工具按其要求生成的内容,是否为复制、修改、改编、翻译、汇编、拼接或者以其他方式衍生自他人作品。因此直接使用AI工具生成内容或者将该内容作为后续创作的基础,都可能导致创作成果存在不可预见、难以防控的版权风险。
利用AI修改、篡改他人作品属于严重侵权行为
在使用AI生成内容的场景下,判断AI生成内容是否侵犯在先著作权的规则并未改变。AI生成内容构成对在先作品修改、篡改、复制、翻译、汇编、改编的,只要未经权利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或合理使用条件,都可能侵犯在先作品的著作权。尤其是擅自将他人作品录入AI工具,提出修改要求,刻意规避近似点,意图在他人智力成果之上,靠AI工具之力,轻松衍生出近似新成果的行为,更是当前应当加强防范、加大打击力度的新型侵权行为。
更具挑战的场景可能是大量AI生成内容是基于对在先作品主题、风格、方法、元素的学习,生成的新旋律。这些音乐制品的旋律听着让人有熟悉感,专业人士有可能联想到某一在先音乐作品,但比对曲谱,却很难找到相同的小节。这类新“成果”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改编、翻译,比既往“混音器”“调色板”式抄袭更难以识别,但却可能影响在先作品权利人的现实利益和创作积极性。此类由机器“学习”而必然引发的利益关切,有待国家从立法层面予以关注和回应。例如,建立AI产品的“付费”学习制度,要求AI产品公开其“学习”资料,涉及他人作品的,依法支付“学习”费用等合理补充措施。
在人人都可以向AI发出“创作”要求的当下,音乐等艺术创作领域的专业人士,既不能完全敌视和排除AI技术的发展,也不能一头扎入AI的怀抱,放弃了追求艺术创作的初衷。建议艺术家和版权等相关法律领域的专家通力合作,密切关注AI技术的新应用、新动向,以及对音乐等艺术创作领域的影响。秉持《著作权法》保护创作的初衷,坚持《著作权法》体系对创作行为的认定规则,使《著作权法》在AI时代继续发挥丈量和保护创作的功效。
(作者系北京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