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著作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审判监督庭庭长冯刚:

应将符合作品条件的短剧归类为电视剧作品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4-12-05


  建议充分考虑微短剧作品的特殊性,在作品类型和权利归属规则上,将符合作品条件的短剧归类为电视剧作品。在判断侵权损失上,不应套用对传统电视剧侵权的判赔标准,即不应按照侵权内容时长占全剧集时长比例进行判赔。

  微短剧、短剧两者在《著作权法》规定上没有区别,可以总称为短剧或者微短剧。当前在互联网环境下,短剧作为一种新兴的影视艺术形式迅速崛起并蓬勃发展,而著作权保护问题也随之日益凸显,成为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短剧的可版权性或者说构成作品是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是否具有独创性与时长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短剧无疑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在现行《著作权法》的框架下,我认为,应当将短剧作品归类为电视剧作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第4条规定,将满足作品要件的短剧纳入电视剧范畴,可直接适用电视剧作品的权利归属规则定纷止争。若认为短剧作品与电视剧作品仍有差别,建议在对于视听作品不同类型问题尚无明确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法院不宜主动审查视听作品不同类型的问题,在判决中可以弱化这一问题,可以直接适用《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即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作品署名情况来认定作者。

  短剧虽是新兴的视听作品形式,但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大体上应和传统影视剧作品相同。针对侵权判定规则问题,我认为刑事保护的威慑力度远远高于民事保护。《刑法》保护的主要手段是自由量刑,对侵权人、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也会大大增加在这个领域内附加震慑的客观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