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发展驱动影视版权数字权利分配调整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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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影视版权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尤其在版权确权、交易与使用上,法律争议变得日益明显。基于制度经济学的不完全契约理论,笔者将深入探讨人工智能快速发展背景下影视版权数字权利的分配问题,进一步分析权利归属的确认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
新技术带来使用方式变革与权利争议
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催生出新的版权经济权利,因为法律滞后性的原因,这里新的权利是指在新的技术推动下一些新的没有被现有法律准确定义的能给交易双方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生成式人工智能便是如此,影视版权领域中所产生的数字权利亦属于此列。新的权利的产生带来权利分配问题,如果分配不当,有可能阻碍技术发展与商业模式的创新,这样的结果不仅不利于推动经济高效发展,也会造成在法律上对权利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不公平。
在笔者看来,制度经济学中的不完全契约理论中有关剩余权利的处理方式,兼顾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在解决影视版权领域中的新权利归属争议中,可以借鉴使用。
影视作品的生产属于内容产业,影视内容的生产是基于创意以及所要表达的思想的情景呈现,作品的形成高度依赖人的智力成果的输出。而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发展的情况下,特别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传统的内容生产遇到挑战。
新的内容生产方式、内容使用方式的冲击突出表现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这些新的内容生成方式与生产方式形成的内容的权利归属的确认,以及如何看待内容的新的使用方式会造成对之前存在的使用方式的颠覆上。
以影视版权行业为例,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发展的条件下,不但出现了新的影视内容生产方式,如人工智能生成的视频等,也产生了新的需要被定义的数字权利。这些新的权利之所以需要被定义,是因为如果权利不能被很好地定义,就会产生权利归属上的争议。比如,2001年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被确认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在互联网行业高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不同于在这之前的权利表现形态的权利。
及时厘清权利以及权利归属,有利于减少版权交易成本,提高版权交易效率。如果闲置这些新的权利,对这些权利不充分使用,则不利于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如果这些新的权利被模糊化,同样在交易中对双方都是信息不对称,进而对一方或者双方都造成不公平。
信息不对称增加版权交易成本
如前所述,人工智能的发展产生了新的使用方式,如对完整视频的剪辑、演绎、解说等。也就是说,一些新的展现方式并不是在影视作品制作之初可以预想到的使用场景或者使用方式,但是这部分又产生新的经济价值,在没有确定新的权利归属与新的权利被定价的情况下,也就产生了权利的争议。
如果这些权利在合同中没有被约定,即如何确定这些权利的归属涉及公平与效率问题。这在历史上也发生过,如发生在上世纪的著名的“索尼案”。因此,在面对新的技术变革、不同于以往的商业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分配权利变得尤为重要,而法律上的解决不一定是最好的解决方式,因为法律是滞后的,并且通过法律解决的时间成本与费用成本都相对较高。
附着于影视作品上的权利与对影视作品的使用方式紧密相连,影视版权权利的行使通过对影视作品的使用方式来实现,而作品使用方式的场景与丰富程度反映了影视版权的市场价值。影视版权的交易双方在交易时交易的对象是权利,而对影视作品的使用场景决定了影视版权交易的价格。
传统形式上,影视作品在形成作品后,需要通过可见的播放平台如电影院、视频播放平台等进行播放,以供观众观看,也可以通过如DVD放映机、电视机等硬件设备来实现影视作品的播放,用以体现作品的价值。在这个过程中,影视作品的生产者、贸易中间商、作品的销售者以及作品的购买者等诸多交易方可以评估影视版权的交易价值,进行信息对称下的交易,因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熟悉相互之间的交易习惯与交易方式。经济学理论研究证明,信息对称下的交易成本是最低的,在信息对称下达成的协议容易被执行;反之,在信息不对称下,达成协议的成本较高,且执行效果差。
基于不完全契约的版权分配框架
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是基于人们在复杂且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中,无法对未来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准确预测和全面考虑,很难想得非常长远并为各种潜在情况制定完美的计划。
以上情况体现在交易合同上,表现为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完整的,即信息不对称。这导致双方在订立契约时,无法充分了解所有合同中涉及的权利与义务相关的所有信息,从而难以在契约中详尽地规定各种情况。同时,因为经济活动中充满了各种难以预料的变化和不确定性事件,这些情形都无法在订立契约时被准确地预知和界定。而且,即使双方试图对未来进行计划和协商,也很难用一种明确且可被外部权威(如法院)准确理解和强制执行的方式将这些计划写进契约。
新技术飞速发展,影视作品的应用场景、使用方式日新月异,版权权利人、购买人都面临不确定性,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穷尽约定所有可能产生权利的情景,也无法明确所有可能风险分担的方式。“不完整契约—专用性资产—剩余控制权”的新产权分析框架提供了一个对此的分析工具,来理解与解释影视作品新权利应用领域的权利争议。应用不完整契约理论,影视作品的销售者只拥有影视作品交付之前的财产性权利,而以上作品的购买者拥有交易之后的财产性权利,该权利包含可能因为新技术发展以及作品的数字化使用产生的权利,即剩余控制权。
这种新生的财产权利的分配方式,既不会减少传播者、购买者对作品的传播,也不会使作品传播价值减损。如果引入不完整契约理论对这些权利进行分配,能够减少版权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版权经济发展。
(作者系北京合博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