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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版权革新:
打破国界守护艺术创新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4-11-21
资料图片
欧洲法院(CJEU)近日裁定,欧盟成员国必须保护欧盟境内的应用艺术作品,而不论这些作品的原创国或作者的国籍。这场判决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版权裁决。
Vitra是一家生产设计师家具的瑞士公司,对美国国民查尔斯和雷·伊姆斯设计的椅子拥有知识产权。这些家具包括木制餐边椅(包括伊姆斯椅),是纽约现代艺术博物馆组织的家具设计竞赛作品之一,从1950年起就在该博物馆展出。Kwantum是在荷兰和比利时经营一家室内装饰的连锁店,销售一种名为“巴黎椅”的椅子,据称侵犯了Vitra对伊姆斯椅的版权。
一把椅子引发版权之争
Vitra公司向荷兰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Kwantum停止侵权行为。在《伯尔尼公约》中规定,作为缔约国国民的作者原则上在其他缔约国享有与本国作者相同的权利。然而,对应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是这一原则的例外。缔约国制定了一项实质性互惠条款〔《伯尔尼公约》第7(2)条〕。根据该条款,应用艺术作品源于仅受外观设计和模型保护的国家,该作品在其他缔约国无权获得版权保护。在欧盟寻求外观设计或模型的保护通常不会将如伊姆斯座椅这类注册为外观设计,因为一旦外观设计或模型向公众公布,这种公布就会对以后的注册造成新颖性损害。
因此,互惠条款为来自欧盟成员国以外的应用艺术作品设置了严格的版权阻碍,使诉讼程序变得复杂、昂贵和不可预测。原告需要证明应用艺术作品有资格在原创国获得版权保护,而法院则必须根据外国法律进行评估。
在该案中,对于伊姆斯椅在美国是否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可以美国教授和美国律师的对立法律意见为依据。在一审中,海牙地区法院认为伊姆斯椅不符合在美国获得版权保护的条件,并驳回了Vitra基于版权提出的诉讼要求。
Vitra再次向荷兰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艺术作品版权保护更广泛
荷兰最高法院决定将问题提交至CJEU进行初步裁决,要求CJEU就欧盟第2001/ 29号指令和《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第17(2)条和第52(1)条规定的保护问题提供指导,即在作品作者不是成员国国民的情况下,欧盟可以对源自“第三国”的应用艺术作品提供保护。
首先,CJEU明确指出,一家公司声称对在成员国销售的应用艺术客体享有版权保护的内容属于欧盟法律的实质性范围,前提是该客体可被归类为欧盟第2001/29号指令所指的“作品”。其次,CJEU认为,欧盟立法机构必须考虑到在欧盟境内寻求保护的所有作品。它没有对这些作品的原创国或作者的国籍规定任何标准。因此,CJEU认为,适用《伯尔尼公约》所载的实质性互惠条款将损害欧盟第2001/29号指令的目标,即协调欧盟内部市场中的版权。
最终法院裁定,欧盟成员必须保护欧盟境内的艺术作品。不论这些作品的原创国或作者的国籍。法院指出,由于有关知识产权作为《宪章》第17(2)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受到保护,对这些权利的任何限制都必须由法律规定〔根据《宪章》第52(1)条〕,应由欧盟立法机构自行决定是否应限制欧盟第2001/29号指令中规定的权利。由于欧盟第2001/29号指令中没有这样的限制,因此成员国不能以《伯尔尼公约》为依据来免除该指令规定的义务。
该决定对在欧盟实施源自“第三国”的应用艺术作品的版权具有重大影响。与欧盟法律相比,这些“第三国”对版权保护采取了更严格的方法。
从所有“第三国”创作者,尤其是美国创作者的角度来看,CJEU作出的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值得称赞。现在,所有创作者都能受益于欧盟对其创作提供的更为宽松的版权保护,使他们能够在欧盟市场上保护其艺术作品的利益。而在美国,他们可能无法对其实用物品(如服装、家具和厨房用具)的设计进行维权。此外,由于只需适用欧盟版权检验标准,而不再需要原创国保护方面的法律意见,因此执法的可预测性更强,成本效益更高。欧盟成员国的本国版权法也允许在欧盟范围内实施禁令。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