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不等于“同意”,商业宣传要警惕著作权侵权

作者:于波 张宇琪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4-11-05


  ● 无论是在处理他人个人信息的过程中还是使用他人作品时,必须取得对方明确许可,否则会构成侵权。

  ● 对作品内容的删减、修改也并非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必要条件。保护作品完整权要求他人在使用作品的过程中,不得对作品的内容、观点、风格等进行实质性的改变,以确保作品能够以作者创作时的本意呈现给公众。

  ● 无论是品牌方还是网络平台,都肩负着保护知识产权的重任。增强版权意识、规范商业行为、完善保护机制,是我们共同捍卫原创作者知识产权的关键路径,让商业与创作在合法有序的环境中共存共荣。


  近日,有网友称绝味鸭脖擅自使用其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宠物鸭照片宣传鸭舌。绝味鸭脖虽在发帖时@了两名网友,但并未征得该网友的同意,引发了公众关于“盗用图片”的关注。

  有人认为,商家虽提醒了网友,但仍构成侵权,也有人认为商家的行为伤害了网友的感情。那么商家在提醒网友后使用其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在不当场景下使用他人摄影作品是否侵犯作者著作权?进一步而言,又涉嫌侵犯哪一种具体权利呢?这些问题值得关注和思考。


  授权必须取得明确许可


  在现实生活中,使用他人信息或作品须征得同意,是基本的法律规则。《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需经他人许可即同意,否则会因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无论是在处理他人个人信息的过程中还是使用他人作品时,必须取得对方明确许可,否则会构成侵权。

  该事件焦点在于,绝味鸭脖对两位网友的提醒告知是否等同于征得同意和使用授权。其实,在法律上,“告知”与“同意”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告知”只是信息的传递,而“同意”是相关主体对某种行为表示认可、许可的意思。“同意”意味着授权对方实施特定行为,具有授权的法律效果。因此,单纯的“告知”不等于“同意”,在使用他人作品时须取得对方同意。该事件中的宠物鸭照片在拍摄对象、角度等方面均体现了富有个性的判断和选择,属于宠物鸭主人的摄影作品,绝味鸭脖在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在宣传网文中使用了该摄影作品,属于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涉嫌侵犯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著作财产权。


  不当使用或涉嫌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绝味鸭脖使用宠物鸭照片事件备受关注的另一重要原因在于,很多人认为绝味鸭脖伤害了宠物鸭主人对宠物的感情。宠物对主人有特殊的情感价值,网友上传宠物鸭照片是为分享自己养宠物的幸福与满足,商家的宣传行为极可能会使拍摄者感到不适。商家此举既可能涉及对一般人身权的侵犯,也涉及对著作人身权的侵犯。

  在我国,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该事件中最有可能涉及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如将一部严肃的历史小说改编成恶搞喜剧,或在翻译作品时故意曲解原文含义。而涉嫌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通常涉及对作品的增添、删减或修改,但该事件中商家并未对照片进行删减或修改,此类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在《著作权法》上仍存争议。

  对作品内容的删减、修改也并非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必要条件。保护作品完整权要求他人在使用作品的过程中,不得对作品的内容、观点、风格等进行实质性的改变,以确保作品能够以作者创作时的本意呈现给公众。

  所以,实践中很可能会出现并没有对作品内容进行删减、修改。但因使用形式的不同导致作品无法按作者创作本意呈现给公众,这种情况也应当被认定为侵犯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张牧野诉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案”(也被称为“九层妖塔案”)以及法国“肖斯塔科维奇等作曲家案”的结果均表明对作品内容的删减、修改也并非必要条件,只需“不尊重地使用他人作品”,使作品无法按作者创作本意呈现给公众,就可认定为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中,“九层妖塔案”的二审判决更是表明了我国司法实践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权利边界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态度。


  版权合规需明晰


  在商业行为中,侵犯著作权的问题频发,各类商事主体须采取有效措施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最大程度保护原创作者的知识产权。在该事件中,品牌方和网络平台都应重视版权合规工作。

  品牌方应增强版权意识,在商业行为中使用他人作品须经原创作者同意,还应当规范其商业行为,可在合理使用情形下使用他人作品,但应避免擅自将他人作品用于商业宣传等商业活动。此外,加强员工版权意识培训,特别是商业宣传人员,使其熟悉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既防止因员工疏忽引发侵权,还能提升商家形象与声誉,赢得消费者尊重与信任。

  网络平台要完善原创作品保护机制,可从技术上禁止未经原创作者许可的转载行为,保护原创作者著作权。如微信平台规定,文章声明原创后,其他公众号未经授权无法直接转载,值得其他平台借鉴。同时,公共网络平台应优化应对侵权事件的相应功能,如证据留存、链接删除等,防止侵权行为继续扩大,守护网络空间中的知识产权。

  在商业活动与知识产权交织的复杂现实环境中,绝味鸭脖事件敲响了警钟。商事主体,无论是品牌方还是网络平台,都肩负着保护知识产权的重任。增强版权意识、规范商业行为、完善保护机制,是我们共同捍卫原创作者知识产权的关键路径,让商业与创作在合法有序的环境中共存共荣。

  (作者于波系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作者张宇琪系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