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包装“撞脸”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4-09-25
针对同种商品的包装装潢,在模仿基础上进行演绎,使得二者文字、图案存在一定差异时,如何认定“足以使得消费者误认两种商品系存在某种特定联系的混淆性包装”?“乌苏VS鸟苏”的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能够为这类案件提供参考。
是否导致消费者误认成争议焦点
甲公司自1986年开始生产乌苏牌啤酒,并长期使用红罐装乌苏啤酒500毫升的包装装潢。经各种媒体多年持续推广和宣传,“夺命大乌苏”的称号家喻户晓。乌苏啤酒在啤酒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相关行政部门也对乌苏啤酒公司产品和商标品牌给予了积极的肯定和保护。乙公司以“鸟苏”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委托某啤酒公司生产、销售与甲公司红罐装乌苏啤酒500毫升近似的“鸟苏”牌啤酒。原告甲公司诉称被告乙公司所生产销售的“鸟苏”啤酒的名称、包装、装潢与在先使用且形成一定影响力的乌苏啤酒高度近似,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1日受理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而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禁止的混淆,关键在于是否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误认。
原告主张案涉侵权产品与乌苏啤酒的装潢高度近似,两款啤酒存在三点相似之处:第一,从商品形状看,二者均使用500毫升圆柱体罐装,罐体上方收缩,罐体外包装上部皆选用同种红色为底,两款啤酒的瓶型相同,瓶体颜色相似。第二,从商标位置和商标使用方式看,罐体中间部分均为白底色的类平行四边形,并在类平行四边形内标明商标,二者外包装的颜色、图案和文字的整体布局基本相同。第三,从商品名称看,本案被诉侵权商标“鸟苏”与涉案权利商标“乌苏”仅有一点之差,相关公众施加一般的注意力,容易引发混淆或误认。另外,原告还提供了其单方面委托的某公证处出具的市场上存在有关消费者会误认和错购两款啤酒的客观情况。原告主张由于涉案权利产品红罐装乌苏啤酒使用的商标、包装、装潢的整体形象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被告公司在其啤酒上使用的商标、包装、装潢与乌苏啤酒的特有商标、包装、装潢又达到在视觉上非常近似的程度,即使双方商品存在价格、质量、口味等方面的差异和厂商名称不同等因素,也难免使相关公众易于误认“鸟苏”与“乌苏”存在某种经济上的联系甚至为同一款商品。
被告则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与乌苏啤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不相同、不近似,不具有混淆的可能性。首先,乌苏啤酒公司的产品一直在更新包装,不能认定乌苏啤酒公司涉案商品包装、装潢有一定影响力。其次,从显著字样的商标名称看,两款商品名称分别为“鸟苏啤酒NIAOSU”和“乌苏啤酒WUSU”,且中文商标“鸟苏啤酒”汉字两侧花纹不同,花纹颜色也不同。再次,从包装样式的下半部分看,“鸟苏”啤酒外包装下方以蓝色为底色,和乌苏啤酒的整体红色底色有明显差别。最后,从构图来看,“鸟苏”啤酒底部标有“精酿啤酒”等字样,且特意显著标明产商,足以让相关消费者注意并分辨,二者完全不相似,不存在混淆或者误认的可能。
碰瓷式商品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
江苏省高院生效裁判认为,涉案红罐装乌苏啤酒包装装潢经长期持续推广使用,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被诉侵权人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使用侵权包装装潢,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全额支持了原告208万元的赔偿诉讼请求。
本案中,被告以“鸟苏”作为企业字号,顶着高度相似的商品名称和外包装,主观上“碰瓷”攀附原告的意图明显,客观上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有悖于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进一步分析不难发现,实施“碰瓷”行为的主体多是自然人和小企业。他们的研发、营销能力较弱,顾不得讲究商业社会的体面,不惜踩法律红线。以“碰瓷”的方式投机取巧,为了吸引消费者达到获取私利的目的,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看似走了捷径,但最终也会“聪明反被聪明误”,被判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包装装潢是企业倾注时间、精力、信誉精心培育的成果,其不仅承载着企业的品牌形象,更是激发消费者购买欲望、影响其购买决策的重要商业标识。这种具备显著特征、能够区分商品来源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已成为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之一,通常被纳入“竞争权益”的保护范畴,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明确保护。创新的征程始于模仿,但模仿得再好,没有创新,终会是未竟之志。对商品包装装潢的设计而言,经营者之间可以相互学习、互为借鉴,进而在此基础上推陈出新,打造出具有明显独特性的各自商品的包装装潢,才会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与青睐,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企业竞争的重要优势。
(作者单位: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省包装标准与法规重点研究基地)